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金簡易,92,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2號
原 告 彭采婕
被 告 劉洧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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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入監致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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