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金訴,3,202404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美珍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官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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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林錚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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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麗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顏智蓉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陳虹均(原名陳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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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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