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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易字第17號
原 告 管敏妤 住○○市○○區○○街00號0樓
被 告 張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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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萬4,38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5日前某日,加入暱稱「小林」、「阿城」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並提供其所註冊臉書社群網站(下稱臉書)暱稱「張勤愛」(下稱「張勤愛」)之帳號及密碼、訴外人○○○設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使用,及負責依指示提領匯入之款項後交回。
嗣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0月25日某時許,見伊在臉書刊登欲購買網路顯卡之貼文,即透過臉書自稱為「張勤愛」,佯稱有網路顯卡可販售伊,另因投資證券及期貨需向伊借錢云云,並提供被告之健保卡及身分證取信於伊,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匯款如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計新臺幣(下同)74萬4,382元至系爭帳戶,而受損害等情。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74萬4,382元,及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
參以被告因上開行為,業經法院判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在案,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64、1573、1574、1575號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8頁),並據本院調取前揭刑事案卷查閱屬實。
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萬4,382元本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萬4,3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26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匯款時間及金額 ⑴110年10月25日20時23分許,匯款15,060元 ⑵110年10月26日00時22分許,匯款15,000元 ⑶110年10月26日21時56分許,匯款13,000元 ⑷110年10月29日01時35分許,匯款15,000元 ⑸110年10月29日19時36分許,匯款12,000元 ⑹110年11月04日00時21分許,匯款10,000元 ⑺110年11月05日08時29分許,匯款13,000元 ⑻110年11月06日10時10分許,匯款13,000元 ⑼110年11月07日12時00分許,匯款13,000元 ⑽110年11月08日00時30分許,匯款13,000元 ⑾110年11月10日14時54分許,匯款26,000元 ⑿110年11月12日11時34分許,匯款26,000元 ⒀110年11月13日08時07分許,匯款18,000元 ⒁110年11月13日15時02分許,匯款18,000元 ⒂110年11月16日00時40分許,匯款24,000元 ⒃110年11月16日09時12分許,匯款1,000元 ⒄110年11月17日21時58分許,以ATM存款25,000元 ⒅110年11月18日18時24分許,以ATM存款22,200元 ⒆110年11月19日15時46分許,以ATM存款24,000元 ⒇110年11月23日23時47分許,以ATM存款28,000元 110年11月25日00時35分許,以ATM存款28,000元 110年11月27日08時57分許,匯款28,000元 110年11月27日14時28分許,匯款11,100元 110年11月27日14時51分許,匯款4,000元 110年11月27日16時15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1月29日00時11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1月29日08時54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1月29日13時44分許,匯款28,000元 110年11月29日20時31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1月30日08時16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2月02日08時58分許,匯款31,022元 110年12月04日20時44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2月05日02時26分許,匯款29,000元 110年12月05日16時32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2月06日08時34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2月06日08時37分許,匯款1,000元 合計:744,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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