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陳冠銘住○○縣○○鄉○○路0巷00○0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BJ000-A111104A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 官吳美蒼
法 官郭妙俐
法 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