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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16號
抗告人蔣敏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112年度家聲字第133號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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