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里杙福興宮
法定代理人 張滄沂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美津
被 上訴 人 何世琦
魏益川
林瑞興
陳清純
沈明德
黃寬
李珮揉
何水金
林子晴
葉木生
林榮淇
林文龍
黃秀玲
林進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因上訴人提出新證據資料,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第一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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