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上,29,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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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陳照明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照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聲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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