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上,9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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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95號
上訴人莊德強
訴訟代理人陳芝荃律師
被上訴人高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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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訴訟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7月17日22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00號之門口,因犬隻發生爭執。被上訴人竟持木棍朝伊飼養之犬隻「庫羅」毆打,致庫羅右側眼窩下方及右側額頭挫傷、左側眼窩下方穿刺傷、雙耳中間頭蓋骨後緣一處穿刺傷;復持棍毆打伊並與伊扭打(下稱系爭事件),致伊受有右肩、右大拇指拉扭傷、右臉、雙膝擦傷,及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之傷害。伊因被上訴人上開不法侵權行為,受有支出個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0萬7376元、庫羅醫療費用50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41萬1834元,暨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共計181萬971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因上訴人未阻止庫羅持續攻擊楊○○與其所飼養之犬隻「饅頭」,於庫羅即將撲咬上前時,伊不得已揮棍阻擋,但無主動毆打庫羅之行為,屬緊急避難行為之合理手段;況伊僅造成庫羅右側額頭挫傷,其他處傷害與伊無關,縱需賠償,亦僅應負擔150元。系爭事件係因伊遭上訴人掐住頸部,於抵抗中推擠上訴人,屬正當防衛行為;上訴人多次表明右手受傷係由楊○○拉扯所致,且伊未曾碰觸上訴人腳部,上訴人右臉受傷亦是自己撞到牆壁所致,上開傷害均非伊所造成,且上訴人於事故當日就診時並無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之傷害,至111年9月20日始發現,無法證明該傷勢與本件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不得請求因而支出之醫療費用、不能工作而委託他人製圖費用。縱伊須負賠償責任,只願負擔上訴人於事故當日之醫療費用400元等語,資為抗辯。
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1萬971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71-73頁,部分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之):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5號及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認定其有下列行為,而分別論以過失傷害罪、傷害罪,各科拘役30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⒈上訴人於111年7月17日晚間10時14分許,僅以牽繩繫住所飼養之犬隻「庫羅」,即帶同庫羅自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住處外出,適居住○○○○○巷00號之楊○○,亦帶著其所飼養之犬隻「饅頭」在其住處門口,庫羅靠近楊○○及饅頭後,即與饅頭互咬,楊○○則為避免饅頭繼續遭攻擊而上前欲拉開饅頭與庫羅時,遭庫羅抓到並衝撞倒地,因而受有左小腿擦挫傷、左足擦挫傷之傷害,饅頭亦因與庫羅互咬而受傷。
⒉在楊○○住處內之被上訴人聞聲走出,見兩犬隻仍互相狂吠,楊○○將饅頭拉往隔鄰房屋前,然庫羅仍不時有往饅頭衝撞之舉,被上訴人遂返回楊○○住處內,拿出木棍朝庫羅揮舞,上訴人仍與庫羅站在其與楊○○住處之門口附近無遠離之意,楊○○乘隙欲牽饅頭返家,然庫羅仍往饅頭方向跳躍並狂吠,楊○○見狀隨即將饅頭往後拉欲閃避,然庫羅竟更趨前持續往饅頭跳躍並狂吠,被上訴人遂持木棍朝庫羅之頭部揮擊1下,上訴人始將庫羅牽入屋內。然上訴人隨即持棍棒自其住處內走出,朝被上訴人揮打同時將被上訴人手中之木棍擊落,被上訴人伸手抱住上訴人之肩膀等處,上訴人仍持續與被上訴人扭打並持棍棒揮舞、持棍棒抵住被上訴人之脖子,直至楊○○將上訴人之棍棒搶下,兩造仍未分開,上訴人再徒手勒掐被上訴人之脖子,被上訴人也出手推擠、抵住上訴人臉部、拉扯上訴人之肩膀及脖子等處,直至兩造終於鬆手,然上訴人又立即朝被上訴人揮拳,經在場之楊○○等人制止,上訴人終於作罷,被上訴人於上開過程中受有頸部擦傷,雙上肢擦傷、左下肢瘀青,右肩擦傷之傷害。
㈡被上訴人因前述㈠⒉所示行為,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認定因而致「庫羅」受右側額頭挫傷,及上訴人受有右肩、右大拇指拉扭傷、右臉、雙膝擦傷等傷害,分別論以毀損罪、傷害罪,各科以拘役15日、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將刑事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撤銷,另為被上訴人無罪之諭知確定。
二、本件爭點:
㈠被上訴人因系爭事件,除致庫羅受右側額頭挫傷外,是否另造成庫羅受有右側眼窩下方及左側眼窩下方穿刺傷、雙耳中間頭蓋骨後緣一處穿刺傷等傷害?被上訴人就庫羅因系爭事件所受傷害,是否屬緊急避難行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上訴人因系爭事件,除致上訴人受有右肩、右大拇指拉扭傷、右臉、雙膝擦傷等傷害外,是否另造成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之傷害?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因系爭事件所受傷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行為?應否對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於111年7月17日22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00號之門口,因上開犬隻發生爭執,被上訴人持木棍毆打上訴人飼養之庫羅,復與上訴人發生扭打,致庫羅右側額頭挫傷,上訴人亦受有右肩、右大拇指拉扭傷、右臉、雙膝擦傷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7月18日診斷證明書及永信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原審附民卷第9-1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一、二),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三、關於爭點一:
 ㈠上訴人雖以其提出之勘驗光碟文字紀錄(本院卷第13-16頁),主張伊於兩造爭執期間均拉緊庫羅,被上訴人在庫羅與饅頭、楊○○無實質接觸期間,持棍棒敲擊庫羅頭部,不構成緊急避難云云。惟上訴人所援引之勘驗光碟文字紀錄,乃上訴人所自行製作(本院卷第73頁),而被上訴人否認該文字紀錄之真正,抗辯關於監視錄影光碟應以臺中地院刑事庭勘驗筆錄為準等語(本院卷第73頁)。審諸該監視錄影光碟業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傷害等案件法官會同檢察官及兩造於112年3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進行勘驗,製有勘驗筆錄(見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下稱75號卷〉第126-129頁),並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存查(同上卷第133-169頁),已據本院調取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及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傷害等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而兩造於勘驗過程中均未表示異議,足認該勘驗筆錄之內容應為真實而可採信。則關於該監視錄影光碟之內容,自應以臺中地院刑事上開庭勘驗筆錄所載為準。先予敘明。
 ㈡依附表所示臺中地院刑事庭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及刑事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所示,庫羅與饅頭相遇後立即互咬,時間持續約20秒始遭拉開(見附表編號2至7之勘驗內容、75號卷第133至139頁之截圖),被上訴人其後始持木棍朝庫羅之頭部揮打1下(即附表編號22、75號卷第145頁之截圖),再無對庫羅為其他攻擊行為。而依上訴人提出之永信動物醫院診斷書(附民卷第9頁),庫羅雖於111年7月18日經診斷有「右側眼窩下方一處傷、右側額頭挫傷、左側眼窩下方穿刺傷、雙耳中間頭蓋骨後緣一處穿剌傷」,然被上訴人所揮打之部位,與庫羅所受之右眼下窩、左側眼窩下方穿刺傷、雙耳中間頭蓋骨後緣傷勢位置有別,且庫羅所受之「穿刺傷」亦與被上訴人持木棒揮打之情節不符;參以庫羅與饅頭相遇後立即互咬約20秒始遭拉開,前述傷勢為庫羅與饅頭互咬時所造成之可能性甚大,上訴人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舉證證明前述傷勢為被上訴人持木棍朝庫羅之頭部揮打1下所造成,自難認庫羅右側額頭挫傷以外之傷勢亦為被上訴人所致。 
 ㈢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定有明文。依上開勘驗結果及錄影畫面截圖,可見被上訴人聽見上訴人及庫羅與楊○○及饅頭發生衝突,而自楊○○住處內走出,見兩犬隻仍互相狂吠,楊○○即將饅頭拉往隔鄰房屋前閃避(約畫面時間22時14分30秒處),然庫羅仍不時有往饅頭衝撞之舉,被上訴人遂返回楊○○住處內,拿出木棍作勢朝庫羅揮舞,然上訴人仍與庫羅站在其與楊○○住處之門口附近,楊○○牽饅頭往其住處方向前進,庫羅又往饅頭方向跳躍並狂吠,楊○○見狀隨即將饅頭往後拉閃避,待楊○○又牽饅頭往其住處方向前進,庫羅竟更趨前持續往饅頭跳躍並狂吠,被上訴人此時始持手上之木棍朝庫羅之頭部揮擊1下(約畫面時間22時16分47秒處),此後上訴人才將庫羅牽入屋內。依此可知,庫羅與饅頭互咬後持續狂吠中,楊○○甚將饅頭牽至隔鄰閃避,然上訴人猶牽著庫羅在楊○○住處前逗留、徘徊不去,被上訴人遂持木棍朝庫羅揮舞試圖嚇阻,然庫羅仍在楊○○住處前情緒激動、狂吠不已,楊○○無奈而乘隙欲牽饅頭返家之際,庫羅又往楊○○及饅頭處衝撞並吠叫,而以楊○○及饅頭甫遭庫羅攻擊成傷
  (見不爭執事項一㈠⒈),加以上訴人在楊○○已為閃避後長達2分鐘以上毫無離去之意,更無任何其他積極防免庫羅持續衝撞之舉措,客觀上已足認對於楊○○及饅頭之安全存有持續性之危難,被上訴人因前已作勢嚇阻仍無法排除庫羅可能產生對楊○○法益之侵害,隨即出於救助之意,採取最有效且損害最小的手段亦即揮打庫羅之頭部1下(此由上訴人隨即將庫羅牽返屋內終結危難之情狀亦可明之),被救助法益(楊○○及饅頭之身體)相較於侵害之法益(庫羅右側額頭挫傷1處)具有優越性而符合利益權衡,自屬避免上開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且被上訴人就上開危險之發生並無責任可言。是被上訴人雖持木棍揮打庫羅頭部1下致庫羅右側額頭挫傷,仍應屬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緊急避難行為而阻卻違法,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就庫羅所受傷害負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四、關於爭點二:
㈠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事件除於事故當天經診斷受有右肩、右大拇指拉扭傷、右臉、雙膝擦傷外,另受有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之傷害,固據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11月9日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29頁)。惟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上訴人係於111年9月7日起至該院骨科門診,同月19日住院,翌日接受肩關節鏡旋轉肌袖修補手術,而斯時距離系爭事件之發生已逾1個多月,則上訴人之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病症,是否為系爭事件之扭打行為所致?即屬堪疑。上訴人雖提出網頁資料,指稱旋轉肌破裂原因一般為撞擊、拉扯、長期摩擦(本院卷第103-105頁),然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僅為一般健康資訊之網頁資料,未必可真實反應上訴人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之確切原因,且上訴人自111年7月18日至同年9月2日因「右側肩部粘連性關節炎」前往秦○○骨科診所就診,有該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按(本院卷第27頁),而該「右側肩部粘連性關節炎」實則為俗稱之「五十肩」,通常為長期過度使用關節或慢性發炎所造成,此為本院依職權已知之事實,則上訴人之旋轉肌破裂是否為其右側肩部關節長期慢性發炎所造成,亦非無疑。上訴人雖聲請傳喚證人秦○○醫生,欲證明上訴人看診經過,並請證人依監視錄影所示兩造拉扯情形判斷是否會造成旋轉肌破裂之傷勢乙情(本院卷第100-101頁),然上訴人縱因右肩疼痛至秦○○骨科診所就診後未見改善,而依秦○○醫師建議前往大醫院進行斷層掃瞄檢查方發現旋轉肌破裂病症,亦無從因此即為該旋轉肌破裂病症乃系爭事件所造成之推論。況且即使拉扯亦為旋轉肌破裂之可能成因,但造成上訴人旋轉肌破裂之具體原因為何,仍應依上訴人之身體機能、病症、病史、日常生活及工作內容、生活事件等各種情形綜合判斷,要無僅憑監視錄影畫面即為認定之理,因此上訴人前述聲請核無必要。此外,上訴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證明該旋轉肌破裂與系爭事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系爭事件另造成伊受有右肩大片旋轉肌破裂之傷害云云,尚無可採。
 ㈡按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49條定有明文。依上開刑事庭勘驗結果及錄影畫面截圖,可見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出於緊急避難而揮打庫羅頭部1下之後,才終於將庫羅帶回屋內,然上訴人隨即持棍棒自其住處走出朝被上訴人頭部揮打,被上訴人因突然遭上訴人揮打,方抱住上訴人之肩膀等處試圖壓制,然上訴人仍不罷手,且手中猶持棍棒揮舞,甚至將被上訴人推至楊○○住處前方圍牆邊撞擊該處機車、持棒棍抵住被上訴人之脖子,直至楊○○將上訴人之棍棒搶下,上訴人進而徒手勒掐被上訴人之脖子,被上訴人始出手推擠、抵住上訴人臉部、拉扯上訴人之肩膀及脖子等處。是被上訴人係因上訴人對其所為前揭攻擊之不法侵害情狀進行中,出於反制以防衛自己免於繼續受上訴人攻擊之手段,對照被上訴人因遭上訴人之攻擊,亦受有「頸部擦傷,雙上肢擦傷、左下肢瘀青,右肩擦傷」之傷害(見不爭執事項一㈠⒉),堪認被上訴人所為並無逾越保護自己人身安全之必要程度。是被上訴人雖於遭上訴人攻擊而於扭打中造成上訴人右肩、右大拇指拉扭傷、右臉、雙膝擦傷之傷害,亦應屬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行為而阻卻違法,自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所受傷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五、再者,被上訴人於系爭事件中雖造成庫羅及上訴人受傷,惟該等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12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判決無罪,而同此認定,亦有該判決附卷足稽(原審卷第155-174頁)。從而,上訴人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庫羅及其受傷之損害計181萬9710元,即無理由。
陸、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1萬971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聲請本院再行勘驗部分監視錄影光碟(本院卷第99頁),然因該監視錄影光碟已經刑事庭承審法官會同檢察官及兩造當庭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監錄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存查,而上訴人於勘驗過程中亦未表示異議,核無再行勘驗之必要;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黃裕仁
    法 官李慧瑜
法 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將臺中地院刑事庭勘驗筆錄內之代號置換為本件相關人物、情節,見75號卷第126至129頁)
編號
勘驗內容
1
影片開始,一名穿著黃色短袖上衣男子(按:即楊○○)站在一戶住宅(下稱甲宅)前之摩托車旁,影片中聽到發動摩托車之聲音,甲宅之金屬材質大門左側門扇呈現向外敞開狀態,甲宅左側圍牆之左側停放一台黑色轎車。
2
22:13:57至22:14:06
一名穿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短褲男子(按:即莊德強)牽著一隻黑狗(繫著藍色胸背帶,按:即庫羅)從黑色轎車與甲宅左側圍牆間之通道出現,庫羅出現後,看向楊○○方向,並快速往楊○○方向移動,身體前傾接近楊○○(圖一),庫羅牽繩碰到原本向外敞開之門扇,門扇順勢往內闔,門扇往內闔之後無法看到庫羅,但見楊○○旋即往後退,畫面中聽到狗吠叫的聲音,楊○○身旁之摩托車倒下,楊○○彎腰拖拉著一隻白狗(按:即饅頭)大叫:「ㄟㄟㄟ你要幹嗎?不要再過來了(台語)」,並往前靠近庫羅方向、身體蹲下,並努力拉住牽繩往後,莊德強則在畫面左側站著觀看(圖二、三)。
3
22:14:07至22:14:13
住宅內一名穿著白色長袖上衣、深色長褲男子(按:即高瑞庭)、長髮女子(下稱丁女)從甲宅內跑出來。高瑞庭快速跑到黑色轎車後方拉住莊德強手中庫羅的牽繩,高瑞庭拉不住,庫羅撲向饅頭,兩隻狗糾纏在一起,楊○○拉著饅頭,高瑞庭、丁女站在饅頭、庫羅左右兩側,試圖將兩隻狗拉開(圖四)。
4
22:14:14
楊○○持續試圖分開饅頭、庫羅,因而跌坐在地上,並稱:「放開啦(台語)」( 圖五)。
5
22:14:16
兩隻狗被拉開
6
22:14:20至22:14:22
楊○○站起,庫羅再度撲向饅頭,莊德強在左方拉住庫羅牽繩隨庫羅往楊○○方向靠近(圖六),楊○○稱:「ㄟ,你不可這樣啦(台語)」,並持續拉著饅頭往後退。
7
22:14:23
高瑞庭上前將庫羅牽繩往後拉,饅頭往後退、莊德強仍站在左方黑色車輛前方位置,庫羅、饅頭兩隻狗被拉開(圖七)。
8
22:14:25至22:14:29
楊○○將饅頭拉到藍色小貨車前,庫羅又往前向饅頭吠叫,不斷地往前跳躍、試圖靠近饅頭,莊德強並拉著庫羅牽繩往楊○○方向靠近、站在畫面中間,丁女站在庫羅與楊○○、饅頭中間(圖八)。
9
22:14:30至22:14:35
楊○○將饅頭拉往甲宅右側之住宅前,庫羅仍然不斷往饅頭方向跳躍,饅頭持續吠叫,丁女:稱:「快點拉走開、快點拉走」,此時莊德強始將庫羅牽繩拉短(圖九)。
10
22:14:38
莊德強將庫羅往後拉到黑色轎車後方。
11
22:14:48
高瑞庭進入金屬製大門內,一名穿著淺藍色上衣女子(下稱戊女)從門內探出頭:什麼事啦,唉唷,拜託!丁女:他要咬他。
12
22:15:00
高瑞庭拿著一支長棍出現,走到莊德強與庫羅前方,朝庫羅作勢揮舞(圖十)。
13
22:15:10
戊女:我在裡面這樣、嚇一跳,(將金屬門推開)不要這樣啦。
14
22:15:25
楊○○:你怎麼都不拉、不拉開... 要讓牠咬!(台語)丁女:要拉開啦,太寵了吧..高瑞庭:(模糊不清)
15
22:15;30
戊女: 有沒有咬到?楊○○:有啦! 戊女:饅頭,怎麼要咬饅頭(戊女轉身進去甲宅,消失在畫面中)。
16
22:15;46至22:15;50
丁女:報警阿!(丁女走進去甲宅),戊女:你們為什麼都要這樣子啦!
17
22:16;00至22:16:07
高瑞庭持手機開始對著莊德強錄影,庫羅仍持續吠叫、並試圖往饅頭方向靠近。丁女(在甲宅內):手機拿出來!此時莊德強旁另出現一隻紅色牽繩之黑狗(下稱C狗)(圖十一)。
18
22:16:11
丁女拿著手機出現,撥打電話報警。
19
22:16:22
楊○○:我狗放在摩托車上,你跑過來的。
20
22:16:27至22:16:40
莊德強:你說什麼幹話,你是故意的嗎?(台語)楊○○:什麼我是故意的?我牽在摩托車(台語)高瑞庭:你沒有牽繩,你吵什麼!看一下你的狗有沒有牽繩好不好,你有沒有搞錯阿?懂不懂法律阿?你知不知道狗要牽繩?知不知道這件事?還是要看新聞?新聞有說你的狗要牽阿!楊○○:來嘛~
21
22:16:40至22:16:44
楊○○將饅頭牽往甲宅之大門方向牽,庫羅見饅頭靠近,不斷往饅頭方向跳躍,楊○○見狀將饅頭往後拉,庫羅仍然一直對著饅頭方向跳躍(圖十二、十三)。
22
22:16:47
高瑞庭用長棍打庫羅的頭一次(圖十四),莊德強先將庫羅往後拉。
23
22:16:50至22:16:52
莊德強又拉著庫羅往饅頭方向拉(圖十五)。
24
22:16:53
莊德強將庫羅拉回黑色轎車與甲宅左側圍牆間之通道,消失在畫面中。
25
22:16:55
楊○○:我要進去了,有沒有聽到(楊○○牽著饅頭,讓饅頭進入金屬製大門,將金屬製大門闔起來,楊○○仍然站外金屬門外側)。
26
22:17:00至22:17:10
戊女:莊先生,拜託啦~別這樣~吼唷(哭泣聲)唉唷(哭泣聲)天阿!(哭泣聲)同時間,丁女站在住宅前之路中,持手機打電話報警,高瑞庭手持長棍站在一台藍色小貨車前揮舞。
27
22:17:17至22:17:18
莊德強從黑色轎車與住宅左側圍牆間之通道出現,雙手持一支長棍衝向高瑞庭,並朝向高瑞庭頭部揮打(圖十六、十七)。
28
22:17:18至22:17:20
高瑞庭先後退,雙手舉起手中的棍子,阻擋莊德強之揮打,再快速撲向莊德強,雙手抱住莊德強肩膀,向下壓制,莊德強與高瑞庭互相扭打、推擠,過程中莊德強右手仍持長棍揮舞、高瑞庭所持之長棍掉在地上(圖十八至圖二十四),莊德強將高瑞庭往甲宅前方圍牆方向推,碰撞到丁女(圖二十五),高瑞庭、丁女往後退時將甲宅圍牆前一臺摩托車撞倒,莊德強、高瑞庭消失在畫面中,戊女:莊先生,不要這樣,救人阿。
29
22:17:32
戊女:快點報警,打119。
30
22:17:42
戊女:(不斷尖叫)莊先生~拜託~他只是個小孩子!莊先生~
31
22:17:43
莊德強、高瑞庭從畫面下方出現,高瑞庭將莊德強往畫面之右前方推(圖二十六)。
32
22:17:45
莊德強、高瑞庭消失在畫面中。
33
22:17:47至22:17:53
高瑞庭雙手抱住莊德強肩膀、莊德強抱住高瑞庭之身體,莊德強手中的長棍被楊○○拿走,莊德強、高瑞庭持續互相拉扯、推擠,往藍色小貨車方向移動(圖二十七至圖二十八)。
34
22:17:54至22:17:55
莊德強背靠著一臺藍色小貨車車斗之鐵架,高瑞庭手推擠莊德強臉部、抵住莊德強之頭部(圖二十九至圖三十)、及拉扯莊德強肩膀、脖脖子(圖三十一、三十二)。
35
22:17:56
丁女:不行跟他...(模糊不清)、瑞庭、不要跟他打啦!
36
22:17:57
戊女:瑞庭,瑞庭,不要理他啦!
37
22:18:05
丁女將高瑞庭往後拉,制止高瑞庭繼續與莊德強拉扯(圖三十三)。
38
22:18:07
莊德強、高瑞庭互相鬆手分開。
39
22:18:08至22:18:09
莊德強左手抓著高瑞庭、右手揮打高瑞庭一拳(圖三十四至圖三十七)。楊○○、丁女在旁邊制止莊德強之行為。
40
22:18:15至22:19:50
楊○○與莊德強站在甲宅前之道路中央理論為何庫羅要咬饅頭。
41
22:21:35
莊德強從畫面下方出現,楊○○、莊德強、高瑞庭、丁女在場等候警察到場。
42
22:24:36
警察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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