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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訴人楊孟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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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游耀泉
訴訟代理人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當事人請求再開辯論試行調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
法官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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