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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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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引餐盒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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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天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勞抗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以112年度勞抗字第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7-12頁)。
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立調解,聲請本院撤銷上開裁定,亦據提出調解筆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7-19頁),且相對人亦具狀同意,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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