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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慎廣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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