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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代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振程間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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