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聲,38,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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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抗字第43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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