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3,聲,73,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欽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張耀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張信惠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相 對 人 陳美齡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鈺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525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與地藏庵等17人為共同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訴請分割兩造分別共有土地,經彰化地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後,聲請人與地藏庵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第519號(下稱5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

茲因地藏庵提起上訴後,已於同年8月2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525元(見519號卷一第8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已及於聲請人,故聲請人於同年11月10日重覆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見519號卷一第114頁),經核應屬溢收之裁判費。

聲請人聲請退還,依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