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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
上訴人張瑞龍住○○市○○區○○路00號
被上訴人張茂淇
訴訟代理人洪翰中律師
洪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兩造父親○○生有長子○○○、次子被上訴人、三子上訴人、長女○○○等4人(下稱○○○等4人),○○於民國76年1月13日將坐落○○巿○○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1㎡,下稱000地號土地)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於108年3月17日死亡,○○○等4人於000年0月間就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79年5月30日分割自000地號土地)、000-0、000地號土地爲協議,協議內容爲000地號土地分歸由兩造取得,以兩造各自所有建物坐落000地號土地之位置,分割爲000地號土地(面積143㎡)、000-0地號土地(面積138㎡),上訴人取得000地號土地,被上訴人取得000-0地號土地(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兩造各補償○○○新臺幣(下同)69萬元1,500元、○○○178萬元(下稱系爭協議)。上訴人於110年5月19日完成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登記,迄今尚未將000-0地號土地過戶登記予被上訴人,爰依系爭協議請求上訴人將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
被上訴人及其配偶於72年間開設○○冷凍企業社,於76年初積欠民間債務高達800萬元,上訴人出面承擔債務並改爲經營○○鐵工廠,○○爲感念上訴人勇於承擔債務,於76年1月13日將000地號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否認係○○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等4人並未就000地號土地達成系爭協議,上訴人亦未在被上訴人提出之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上簽名。上訴人原本同意將000-0地號土地贈與被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阻毆上訴人公司員工,取走公司帳目及阻撓公司出貨,傷透上訴人的心,上訴人依民法第408條規定,以答辯狀繕本送達作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等語,資爲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7至48頁、原審家繼訴字卷第242頁):
㈠兩造係兄弟,父親為○○,○○於108年3月17日死亡,繼承人有兩造及○○○及○○○。
㈡○○○曾於109年9月5日收受178萬元、○○○另於同年9月19日收受50萬元。
㈢坐落○○巿○○區○○段第000-0地號及000-0地號土地係由同段000母地號分割而來,分割後000地號土地上有上訴人所有之同段000建號建物,另同段000-0地號土地上有被上訴人所有之同段000建號建物。
㈣坐落○○巿○○區○○段第000母地號土地依登記簿謄本所載,係○○於76年1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
四、本院判斷:
㈠○○○等4人間確有系爭協議存在:
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契約之成立本不以署名畫押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72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⒉被上訴人主張○○○等4人於000年0月間就000地號土地達成系爭協議,即000地號土地分割出000-0地號土地由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取得分割後之000地號土地,兩造各補償○○○69萬1,500元、○○○178萬元等情,並提出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2份爲證;上訴人則否認○○○等4人達成系爭協議,並辯稱○○過世後,○○○告知說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可能是遺產,上訴人請其子○○○做一個表格供○○○等4人開會討論時使用,但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上之備註欄文字、計算補償金錢文字及暫付明細表格,並非○○○繕打,其未在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簽名,○○○等4人並未達成協議云云。
⒊觀諸被上訴人提出之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2份,其上記載之文字如附表二、三所示,其中1份係○○○於109年9月19日簽收50萬元之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下稱甲建議分配表),另1份係○○○於109年9月5日簽收178萬元之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下稱乙建議分配表),此有甲、乙建議分配表在卷可憑(見原審訴字卷第21、23頁)。上訴人雖否認甲、乙建議分配表上計算○○○、○○○之補償金額等文字及簽收明細之表格爲○○○所繕打。惟甲、乙建議分配表明確記載分配土地爲「000、000-0、000、000-0等地號土地」,分配人數爲「○○○等4人」(見附表二、三所示),上訴人亦自認該等文字爲○○○所繕打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足認上訴人確有同意將其名下000地號土地提供予○○○等4人作分配討論。
⒋證人○○○於原審證稱:000地號土地本來是登記在他父親名下,父親有跟他說先用張瑞龍的名字登記,他父親108年過世,109年要分遺產時,張瑞龍一直說000地號土地不是遺產,後來他請堂兄○○○出來主持協調;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是張瑞龍請人繕打,當時備註欄之文字「土地爸遺產,房屋由張茂淇及張瑞龍出資建造」也有打上;他把000地號土地可分到的持分賣給張瑞龍、張茂淇,張茂淇、張瑞龍怎麼分000地號土地,他不清楚;計算土地持分價格69萬1,500元再扣除增值稅後,張瑞龍在湖口休息站拿50萬元給他,他也有在甲建議分配表上簽收等語(見原審家繼訴卷第191至195頁)。
⒌證人○○○於原審證稱:父親的遺產有農地建地,3個哥哥說要分遺產,大家有一起討論,討論時張瑞龍夫妻拿出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供大家討論,但她不知道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是誰做的;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上備註欄記載「土地爸遺產,房屋由張茂淇及張瑞龍出資建造」,意思是000地號土地是父親的遺產,地上建物是張茂淇、張瑞龍建的,佔地部分就分給他們二人,就是張茂淇的建物占有土地部分,要從000地號分割出000-0地號,當時有提到要去丈量的事情;她想說房子是父母留給哥哥他們的,以前就有長輩提出土地要留給住在上面的哥哥,她只要有娘家回就可以,所以她願意只分到以1坪15萬換算總坪數金額1,783萬2,000元的10%;張茂淇夫妻和張瑞龍夫妻4個人一起拿錢和乙建議分配表到她家,向她說明錢如何計算出來,她有在乙建議分配表上簽收;當初討論時沒有人在吵說哪筆不是遺產,大家在講時都好好的等語(見同上卷第197至201頁)。
⒍證人○○○於原審證稱:000地號土地是兩造父親○○的,○○在土地上蓋兩棟房子,張茂淇分到舊房子,張瑞龍分到新房子;那時張瑞龍剛退伍回來,○○把土地過戶給張瑞龍,有人跟○○說土地直接過戶給一個兒子怎會公平,○○回說等百年之後還是要分給其他兒子、女兒;他有幫兩造兄弟調解,000地號土地就是○○說百年以後土地要分給兒子、女兒的土地,但張茂淇的部分還在張瑞龍名下,張瑞龍沒有過戶給張茂淇;他出面調解沒有成功的原因,是因爲張瑞龍說土地是他的名字,他要分比較多等語(見同上卷第226至230頁)。
⒎由上可知,○○○等4人於○○過世後,確實有就上訴人名下之000地號土地,視爲○○之遺產進行分配討論;且○○○、○○○均同意不受原物分配,將000地號土地分配予兩造,○○○、○○○均受金錢補償。依甲、乙建議分配表之記載可知(見附表二、三所示),000地號土地連同000-0、000地號土地共118.88坪,118.88坪由○○○等4人均分爲29.72坪,因同段000地號土地(25.11坪)登記在○○○名下,○○○分配不足之坪數爲4.61坪(計算式:29.72-25.11=4.61),以每坪單價15萬元計算,○○○應受補償金額爲69萬1,500元(計算式:150,000×4.61=691,500);○○○依平均分配之坪數29.72坪計算,原本應受補償金額爲445萬8,000元(計算式:150,000×29.72=4,458,000),惟其同意只分配以總坪數118.88坪及每坪單價15萬元計算出1,783萬2,000元的10%即178萬元。而依證人○○○證稱其應受補償金額扣除增值稅後爲50萬元係上訴人親自交付、證人○○○證稱其應受補償金額178萬元係由上訴人與其配偶共同交付等情,足推○○○應同意000地號土地分歸由兩造取得,○○○、○○○則受金錢補償之協議。再者,上訴人於110年5月19日完成000-0地號土地分割自000地號土地之登記,此有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原審訴字第27頁),且000-0地號土地爲被上訴人所有同段000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亦爲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參諸證人○○○之證詞亦提及被上訴人所有建物占有土地部分,要自000地號分割出000-0地號等語,則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就000地號土地分配方式係以各自所有建物坐落位置爲分配,其所有000建號建物坐落之000-0地號土地由被上訴人取得等協議,堪予採信。
⒏上訴人以○○○於110年4月20日傳送予其之LINE文字內容抗辯系爭協議並不存在云云。該等LINE文字內容記載:「我的意見如下:⑴第1次開會後同意(A)農地分成3份(豐、淇、龍)將會決定分配部分(264坪+144坪+337坪+40坪),(B)住宅地及地上物分成2份(淇、龍);⑵第2次開會前未被告知改成4等份(豐、淇、龍、霞);⑶第3次開會(清明節下午)提出若干看法,無人關注;⑷按常理說,我建議未決定分配部分(264坪+144坪+337坪+40坪)農地,應分給對張家最有貢獻度的阿淇和阿龍兩人,以告慰父母親在天之靈;⑸以上說明所以我不贊成目前的4等份方式」(見本院卷第49頁)。觀諸上開LINE文字內容,主要爲○○○就農地之分配方式表達意見,且○○○於原審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其同意000地號土地分歸兩造,其受金錢補償且已收受上訴人交付之補償金額等語,足推上訴人與○○○均認同系爭協議存在。
⒐基上,上訴人雖抗辯其未在甲、乙建議分配表上簽名云云,惟依前揭證人○○○、○○○之證述內容,足以認定○○○等4人就000地號土地之分配方式已有意思表示合致,系爭協議仍得成立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㈡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得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且不限於民法規定之有名契約,即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亦無不可。又依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本於自由意思訂定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即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亦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等4人既已就000地號土地之分配達成系爭協議,且系爭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依契約自由原則,上訴人自應受其拘束。是以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請求上訴人將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抗辯其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云云,惟○○○等4人間就000地號土地分配存在系爭協議,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對被上訴人有何贈與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證明上訴人係基於贈與之合意而同意將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抗辯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請求上訴人將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
法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土地地號 | 分割登記日期 | 面積 | 備註 |
第000地號 | 110年5月19日 | 143㎡ | 張瑞龍所有同段000建號建物坐落其上 |
第000-0地號 | 110年5月19日 | 138㎡ | 張茂淇所有同段000建號建物坐落其上 |
【附表二】○○○簽收50萬元之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
地號 | 登記 | 平方公尺 | 換算成坪 | 合計坪數 | 分配人數 | 備註 |
○○段000 | 張瑞龍 | 281 | 85坪 | 118.88坪 | ○○○ 張茂淇 張瑞龍 ○○○ | 土地爸遺產 房屋由張茂淇及張瑞龍出資 建造 |
○○段000-0 | 張瑞龍 | 29 | 8.77坪 | |||
○○段000 | ○○○ | 83 | 25.11坪 | |||
○○段000-0 | 張瑞龍 | 14.67 | 4.44坪 | 巷道路地 | ||
建地合計118.88坪/4人=每人29.72坪 (不含巷道路地4.44坪) 每坪單價150,000元(依目前時價登錄) 29.72坪-25.11坪=4.61坪 4.61坪×150,000=$691,500 ($691,500需扣除4.61坪的增值稅)增值稅繳納後再結算 |
【附表三】○○○簽收178萬元之建地明細建議分配表:
地號 | 登記 | 平方公尺 | 換算成坪 | 合計坪數 | 分配人數 | 備註 |
○○段000 | 張瑞龍 | 281 | 85坪 | 118.88坪 | ○○○ 張茂淇 張瑞龍 ○○○ | 土地爸遺產 房屋由張茂淇及張瑞龍出資 建造 |
○○段000-0 | 張瑞龍 | 29 | 8.77坪 | |||
○○段000 | ○○○ | 83 | 25.11坪 | |||
○○段000-0 | 張瑞龍 | 14.67 | 4.44坪 | 巷道路地 | ||
建地合計118.88坪/4人=每人29.72坪 (不含巷道路地4.44坪) 每坪單價150,000元(依目前時價登錄) 但總價需扣除29.72坪的增值稅 118.88坪×150,000=$17,832,000 17,832,000×10%=1,7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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