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88,上,342,2000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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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辛○○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謙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童有德
~B2 法官 黃永泉
~B3 法官 蔡秉宸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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