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宏坤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二三號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八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乙○○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黃永泉
~B3 法 官 蔡秉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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