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1,上,145,200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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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五號
被 上訴人 甲○○即詹秀
上 訴 人 戊○○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己○○
右當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因被上訴人詹秀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死亡,甲○○、乙○○、及丙○○為詹秀玉之承受訴訟人,其等於本院裁判送達後,聲明承受訴訟,有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承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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