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1,上更,37,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號
上 訴 人 甲○○
丁○○
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