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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
上 訴 人 甲 ○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B2 法 官 吳惠郁
~B3 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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