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0五號
上 訴 人 敦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一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零伍萬叁仟叁佰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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