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2,上,157,2004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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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
上 訴 人 路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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