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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二七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釋明其有律師資格之情形,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翁芳靜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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