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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上 訴 人 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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