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叄佰肆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叄仟零貳拾玖元,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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