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2,重上,90,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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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甲○○○(即
右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並追加其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零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扣除已繳壹拾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尚餘柒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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