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3,再易,8,200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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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 詹美增即協興水電工程行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市政府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
同)五十萬五千零二十四元,應徵裁判費九千零九十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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