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3,訴,1,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準備程序業已終結,應命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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