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3,再易,5,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丙○○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九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