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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九號
再 審原告 乙○○
再 審被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仟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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