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5,上易,421,20081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己○○
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上 訴 人 K○○
地○○
宇○○
宙○○
壬○○
庚○○
申○○
辰○○
上 訴 人 W○○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V○○
視同上訴人 H○○
D○○
b○○
戌○○
寅○○
天○○
E○○
F○○
G○○
酉○○
T○○
卯○○
午○○
未○○
乙○○○
癸○○
R○○
C○○
S○○
視同上訴人 亥○○(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U○○
視同上訴人 丑○○
J○○
甲○○
玄○○
A○○
L○○
X○○
M○○
O○○
N○○
黃○○
丙○○(即林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1號
視同上訴人 Q○○
P○○
巷16弄11號5樓
子○○
Y○○
B○○
丁○○
I○○
被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 代理人 a○○
複 代理人 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如附圖」記載,應更正為「如草屯地政事務所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