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5,上更(一),4,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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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午○○
視同上訴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
視同上訴人 乙○○
視同上訴人 己○○
視同上訴人 未○○
視同上訴人 辛○○
視同上訴人 子○○
視同上訴人 丁○○
視同上訴人 丙○○
視同上訴人 辰○○
視同上訴人 庚○○
視同上訴人 戊○○
視同上訴人 寅○○
法定代理人 癸○○
視同上訴人 丑○○
被 上訴人 巳○○
被 上訴人 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97年12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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