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上易,170,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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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辛○○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己○○○
庚○○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壬○○ 住台中市○區○○街80號
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12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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