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上易,263,2008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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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視同上訴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6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主張兩造已於原審97.04.16開庭時,達成以555 萬元就系爭標的物作為總價之價金,由上訴人取得全部,即系爭土地全部及系爭建物全部均應分歸由上訴人乙○○取得,再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甲○○173萬元、視同上訴人丙○○118萬元之合意,上訴人並提出其已據此向原審法院提起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之另案訴訟書狀繕本為證。

如上訴人所提另案訴訟成立,則本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為無理由,反之則仍應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三、承上所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6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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