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上易,86,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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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庚○○兼巫賴滿之.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 訴 人 L○○
P○○
兼訴訟代理 N○○○

上 訴 人 子○○
B○○
辛○○
O○○
視同上訴人 亥○○
寅 ○
戌○○
G○○兼張志仁之.
E○○兼張志仁之.
H○○兼張志仁之.
K○○兼張志仁之.
F○○兼張志仁之.
壬○○
卯○○
訴訟代理人 辰○○
癸○○
視同上訴人 甲○○
乙○○
J○○
玄○○
I○○
A○○
C○○
D○○
法定代理人 宇○○
視同上訴人 黃○○
R○○
訴訟代理人 S○○
視同上訴人 丙○○○
天○○
地○○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視同上訴人 未○○
申○○
酉○○
宙○○
丑○○
巳○○
兼法定代理 M○○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癸○○
視同上訴人 己○即林麗娟之承.
被 上 訴人 午 ○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 理人 Q○○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日上午9時30分履勘現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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