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聲,121,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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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崑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九十五萬元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8919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審理中,有該事件卷證可憑。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8919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茲審酌相對人因本件供擔保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為自停止執行時起至前開訴訟終結時止,無法即時受償之債權額89萬9955元及其利息之損失計95萬元,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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