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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上訴人即附 洋匯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立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桂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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