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再,24,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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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二千一百九十元,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及非財產權部分四千五百元,合計六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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