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家再易,1,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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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丙○○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永泉律師
住台中市○區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九千七百八十四元,應徵裁判費四千八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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