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上更(一),37,201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 理 人 林殷世律師
被 上 訴 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