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8年4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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