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49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452,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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