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上,380,2009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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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80號
被上訴人 甲○○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變更股東名簿
記載事件,屬財產權訴訟,業經受告知訴訟人乙○○當庭陳明在卷(見本審卷第37頁),並有股權讓渡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訴訟上和解筆錄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等各乙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8頁;
本審卷第22、44頁),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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