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再,24,2009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40,000元,應徵裁判費73,3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