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再易,67,200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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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67號
再審聲請人 戊○○
甲○○
丙○○
丁○○
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且該規定於確定之裁定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659號判決及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對之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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