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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複 代 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3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維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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