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8年12月08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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