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租佃爭議事件須經
-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三、關於當事人適格部分:本件上訴人中蔡錦隆、李錦在、李顏
- 四、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 五、關於上訴人於本院更審前,自起訴以迄上訴第三審均列有國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台中縣清水鎮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於
-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均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資為抗辯之
- (一)被上訴人總政治作戰局:附表二所示土地伊為管理機關前,
- (二)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屬原空軍司令部
- (三)台中市政府(原台中縣清水鎮公所,嗣由台中市區公所承受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 (一)兩造就訴外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是否曾為系爭租賃契約之
- (二)上訴人各自主張占有之土地位置、面積部分:上訴人各自就
- 四、本件爭點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
- (二)經查:
- (三)上訴人固另有主張租賃期間不滿6年應延長6年,或已成為不
- (四)末查,上訴人另援引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80號判決意旨所
- (五)承上,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系爭耕地租賃關係既業經被上訴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上訴人與被上訴
- 七、兩造主要爭點在兩造間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規範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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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廷蓁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複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原台中市清水區公所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廖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租佃爭議事件須經調解、調處始得起訴,無非在於保持業主與佃農雙方情感,減少訟累。
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部分人出席調解、調處程序,已為不同意之表示,縱令全體出席,調解、調處自亦無從成立,則為訴訟便宜起見,應認該租佃爭議事件已踐行調解、調處程序(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意旨、89年度台上字第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即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5年3月15日清地二字第1050002439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更一審卷,下稱本院卷十六第149至第154頁)原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所轄負責管理,而上訴人間亦有因原承租人年老死亡、承受訴訟等情致未能全部到場參與調解、調處程序,經佐以上開裁判意旨及兩造當事人主客觀情形,並當庭陳稱不再爭執等語(本院卷十八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應認上訴人起訴所爭執之本件租佃事件已踐行調解、調處程序。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王童換於民國98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王昆枝、王瑞年、王國禎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王童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拋棄切結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9至000頁);
上訴人楊欽腹於99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楊蔡玉蘭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楊欽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協議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000至376頁);
上訴人楊欽全99年10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楊炎、楊宗堅、楊宗益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楊欽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拋棄切結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13至124頁);
上訴人蔡火中97年1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蔡誌雄、蔡誌原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蔡火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拋棄切結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25至136頁);
上訴人黃慢首於101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黃文喜、黃文龍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黃慢首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協議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十一第22至33頁);
上訴人蔡裕錦於102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蔡篤明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蔡裕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協議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十四第55至68頁);
上訴人王連魁於101年9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王連壁、王連琪、卓王愛、王秀春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王連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十四第106至117頁);
上訴人楊肇錫於106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楊周素蓮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楊肇錫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協議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十七第000至215頁),上訴人林德於97年7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林金龍、林峰在於本院更審前聲明承受訴訟(渠等於原審、本院前審、最高法院及本院更審程序均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並提出林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更審前之卷一第96頁至102頁)。
核無不合,均應准許。
三、關於當事人適格部分:本件上訴人中蔡錦隆、李錦在、李顏月、楊振歷、楊欽腹、楊欽全、黃慢首、楊朝進、李有福、卓才、楊肇錫、楊銘源、蔡進貴等人主張其為現有耕地之承租人,並提出租約收據為證。
其餘上訴人或主張其係本於繼承人地位而承受,然因此部分涉及各該繼承關係關於遺產之繼承與分析,彼等是否有意就本件爭訟之權利為繼承,本應尊重各該繼承人之意願,況且兩造均當庭表示不爭執上訴人適格(本院卷十八第13頁背面),本件允宜認當事人適格。
四、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下稱總政治作單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明我,嗣改由聞振國擔任,有國防部104年11月27日國人管理字第1040019729號令可稽(見本院卷十六第124至130頁);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下稱國有財產局)機關名稱變更為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後傑,嗣改由莊翠雲擔任,再改由曾國基擔任,有行政院101年3月8日院授研綜組字第1012260344號令、102年7月2日院授人組字第1020039841號令、105年5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43282號令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90至94頁、卷十七第117至123頁);
是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均應准許。
又被上訴人臺中縣清水鎮公所改制為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已非地方自治團體,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已另以裁定命臺中市政府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五第139至140頁),併予敘明。
五、關於上訴人於本院更審前,自起訴以迄上訴第三審均列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對造當事人,國防部原主張應由國防部軍備局承受訴訟,惟於99年7月8日具狀表示系爭土地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乃撤回承受之聲請(見本院卷一第000頁),嗣上訴人並於100年2月18日具狀表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已非系爭土地管理機關,因而撤回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見本院卷三第77頁)之訴訟,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台中縣清水鎮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於日據時代分別為伊或伊的被繼承人所有,因日本政府為開闢新高港(即今日之台中港)而予以強制徵收,卻未補償分文。
台灣光復後,原由空軍總司令部接管,接管後與伊或伊的被繼承人簽訂所謂「代耕契約」,將耕地交給伊或伊的繼承人耕作,並繳納稻谷代金,核其性質屬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之耕地租賃,其耕地租賃之期間不得少於6年,且於期滿後伊或伊的繼承人仍繼續使用耕作,出租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約,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之事由不得終止。
詎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未有上開事由,片面終止租約。
嗣附表二所示土地雖因管理機關變更而由被上訴人等機關接手管理或承受訴訟,然均不影響耕地租賃關係之存在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起訴,就附表二所示土地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等語。
嗣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就附表二所示土地及面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耕地租賃關係存在。
㈢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均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資為抗辯之要旨,略以:
(一)被上訴人總政治作戰局:附表二所示土地伊為管理機關前,係由空軍司令部為管理機關。
上訴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出租人簽署者為「空軍第三後勤支援處農墾組」及「空軍發動機製造廠福利委員會生產組」,其名義均非空軍司令部,則該租賃契約自不得拘束繼受管理機關之伊;
況且空軍司令部已依法終止契約,上訴人即無從再請求確認等語。
(二)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屬原空軍司令部經營之清水鎮○○段等93筆範圍內國有土地,於89年移交伊台灣中區辦事處接管暨承受其權利義務,並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依軍方移交清冊所載,該等土地並未出租與他人使用,又附表二所示土地,已於60年12月31日列入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非屬都市計畫之農業區供農業使用,並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可見空軍司令部前縱有出租行為,亦已依法終止契約。
另伊於接管後,目前就系爭土地均已無放租等語。
(三)台中市政府(原台中縣清水鎮公所,嗣由台中市區公所承受訴訟):附表二所示土地承租人原係台中縣清水鎮合作農場所租用,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僅為場員,並非該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承租人,況且空軍司令部前亦已依法終止契約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就訴外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是否曾為系爭租賃契約之當事人雖曾有爭議,惟依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既以92年11月7日、窋堌字第0920000000號函載稱「主旨:本軍前三支處管有台中縣○○鎮○○段○○地號等九十三筆國有土地,與人民用地關係認定案請查照。
說明:…有關本軍與民人使用土地關係之事實認定如后(如附件):㈠民國七十一年以前與民人有簽訂租用合約。
……」等事實(見原審卷二第42頁),應足以確認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早已承認其曾為出租人,始有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之權利與事實,故上訴人主張軍方將耕地出租予上訴人並收取租金,不論系爭租約究竟係與「空軍第三後勤支援處農墾組」或「空軍發動機製造廠福利委員會生產組」所簽訂,應均係代表當時之空軍總司令部,應可先認定。
(二)上訴人各自主張占有之土地位置、面積部分:上訴人各自就其所主張占有之土地位置坐落、面積,已由地政機關依上訴人各自在現場指界,復經比對後而實地複丈、製作成果圓,且兩造亦均當庭表示不爭執上訴人占有土地位置面積如附表二所載(見本院卷十八第13頁背面),本件自應以此為依據,作為審理判斷上訴人所請求確認租賃權範圍之基礎。
四、本件爭點本件自原審以來主要爭點為兩造間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規範之租佃關係是否存在?惟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意旨明白指出「…可見其雙方間應有契約存在。
而上訴人在第一審對其無法提出租賃契約之原因主張:本來有契約但都被收走等語,並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全部之『租用合約』、『代耕合約』及通知終止(解除)之書面(見第一審卷(二)一○○頁反面、同審卷(三)一六三頁),原審恝置不論,更有未洽。」
(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7號判決正本第10頁第9行以下),可見兩造間就租佃契約是否已終止,自上訴人起訴前即迭有爭執。
故法院自應於判斷兩造關於租佃關係是否繼續存在時,先論斷兩造之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
所謂「過去之法律關係」,係指曾經成立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該過去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之情形而言。
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813判例意旨、88年台簡上字第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明文規定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得於租期屆滿前終止。
(二)經查:⒈本件經佐以最高法院據以認定雙方間應有契約存在之相關證據,即部分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原證2、3號即「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92年11月7日、窋堌字第0920000000號函」、「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91年1月14日、(九一)遊綸字第0336號函」固分別載有「說明:㈠民國七十一年以前與人民有簽訂租用合約,㈡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底,改訂代耕合約」、「本案經確認代耕契約因有對價關係,係屬租賃契約」,而可供佐證雙方間應有契約存在。
然上開函文亦同時分別載明「主旨:本軍前三支處管有台中縣○○鎮○○段○○地號等九十三筆國有土地,與人民用地關係認定案請查照。
說明:…㈢民國七十四年以後,本軍已以正式書面通知終止(解除)所有合約關係。」
、「主旨:函覆本軍列管台中縣○○鎮○○段○○地號等九十三筆土地租賃關係研處案…本案經研處確認代耕契約因有對價關係,係屬租賃契約,惟因違反預定計畫用途,本軍基於行使國家公權屬遂收回耕地,且依約終止租約應屬依法有據,系爭土地終止租約後其租賃關係即屬不存在。」
(原審卷二第42-44頁、卷三第260-264頁)),核其文義均已明示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已依法終止,是由上開證據可知系爭土地原管理機關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一方早已主張系爭土地原來之租佃契約於74年以後已以正式書面通知終止(解除)。
⒉系爭土地於60年12月31日已經編定為「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是「機關用地」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000頁、本院卷十八第13頁背面)。
況依上訴人一方所提出關於系爭土地目前現況之圖示(外放於本院卷),確見上訴人一方所爭執之系爭土地,確實分別鄰近機關、學校、道路等處所,益徵系爭土地已經於60年12月31日編定為「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劃」,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等上開函文所稱「因違反預定計畫用途,本軍基於行使國家公權屬遂收回耕地,且依約終止租約應屬依法有據」,核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相符。
⒊又上訴人一方固主張系爭土地之原租佃關係應存於上訴人一方,而非「台中縣清水鎮合作農場」,然系爭土地原管理機關與上訴人等承租人間之權利義務,客觀上確實經由「台中縣清水鎮合作農場」代為處理,則此等客觀存在之事實,應可作為當時原土地管理機關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或其所屬直接使用管理系爭土地之機關主張已依法終止原先租約之佐證。
⒋再依聯勤中部營產管理處就系爭土地租賃爭議之研處等書證所載之事實經過,亦足以顯示系爭土地曾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所屬原直接管理之下屬機關「空軍三指部(原三支處)」於74年1月5日以(74)善力表018號函告終止代耕,收回土地,並於76年8月邀集耕戶協調有關土地補償問題,惟因軍方主張依國防部令頒以補償地上物依據不得超過地價十分之一為原則,而承耕人則要求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差距過大,未達成共識。
嗣於84年間並由「立法委員徐中雄」再介入協調,仍未達成協議。
可見關於系爭土地之爭執於74年以後,應為雙方關於補償費金額之爭執,已非租佃權是否繼續存在(見本院卷十八第14頁、卷一第209頁以下)。
故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系爭耕地租賃關係既業經被上訴人之前手即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原審卷二000頁、本院卷十八第13頁背面),應可採信。
⒌承上,上訴人固主張在被上訴人未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為補償前,其租約仍然存在云云。
然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係規定「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例補償…。
」,可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係規範終止租約後,出租人、承租人之權利義務,而非規定以「補償」作為終止租約之前提要件。
故上訴人於面對原出租人即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依法終止租約時,縱曾有多次請求補償之事實,仍未獲得滿意之回應,然仍不能以尚未得到補償,作為租佃契約仍繼續存在之依據。
⒍末按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明文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為為真正。」
⑴本件佐以上開文書之程式、意旨可認係屬公文書,並先由上訴人一方所提出作為證據方法(即原審卷二第42-44頁),嗣再因原審函調而由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檢送原審法院附卷(原審卷三第258頁);
並據最高法院憑以認定雙方間應有契約存在之上開公文書,既已同時載明契約已終止,經衡以兩造間之利害關係,若非已經終止,實無交出舊約而不自行保管原有租約之理,益見上訴人所自承原來之租約業據收回,及因被上訴人未通知繳租金才未繳租金等情,適足以反證被上訴人係因已終止租約才未再要求被上訴人繳納租金,則上訴人主張契約未終止,自應由其舉證推翻,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⑵況且,上開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函文之副本收受者載明有「立法委員劉銓忠」名義,參以上訴人一方亦不爭執,前有當時之立法委員劉銓忠基於上訴人一方之利益多次要求國防部查清楚74年以前系爭土地的租約問題。
故證人張信忠於96年8月7日在原審證稱:當時立委劉銓忠要求國防部查清楚74年以前系爭土地的租賃關係,並由劉銓忠分別於台中縣議會、立法院以主席身分主持協調會等情(原審卷三第251-253頁),應可採信,可見本件雖經多方參與協調,仍未能確認兩造租約於74年以後仍繼續存在。
⑶尤其,於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以上開函文表示確已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後,更未見立委劉銓忠主動或上訴人一方經由立法委員劉銓忠對上開函旨,舉證反駁,益徵上開函文所稱已終止,應可採信。
⑷至於國有財產局就其管理土地部分,有依其內部規範通例向占有使用之人收取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或另訂租賃契約情事,亦屬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後,接手管理機關所新生之事實,自不能據以否定其前手即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已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之事實。
(三)上訴人固另有主張租賃期間不滿6年應延長6年,或已成為不定期租任云云。
惟查: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關於租佃契約關於終止租約之法定要件,並無須租賃滿6年才可以終止租約之前提要件。
⒉故系爭租約既有上開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已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之事實,除下述楊銘源、楊瑞景2人與國有財產局部分外,並未見有另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契約,則縱有租用土地事實,亦非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規範之租佃契約。
⒊另上訴人楊銘源就○○段000、000-1、000-2地號土地,其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所訂之租約係自91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見原審卷二第313頁、第263頁),另上訴人楊肇錫(原楊瑞景承租部分)就○○段000、000-1、000-2地號土地,其租約已期迄95年8月30日仍未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所訂換約續租(原審卷二第313頁、第263頁)。
上訴人2人若有意願續租,本應依其約定二之末段「承租人如有意願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續租。」
惟未見其曾提出積極事證主張其與土地管理機關間,有依約定向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提出換約續租之事證,可認其2人上開耕地租約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均已到期,且迄今仍未見有續約之事實,則上訴人2人所稱確認之標的,亦同屬過去之法律關係,無訴請法院予以確認之利益。
(四)末查,上訴人另援引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80號判決意旨所稱「土地法第八十二條所謂『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並非排除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為繼續從來之使用,此觀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自明。
自不能因系爭土地經編為住宅區用地,即認為原耕地租賃關係當然終止,而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
作為主張其原耕地租賃關係繼續有效之依據。
然查上開判決意旨係闡明「不能因系爭土地經編為住宅區用地,即認為原耕地租賃關係當然終止。」
之意思,並非禁止出租人不得依法終止租賃關係,而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既已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上訴人自無從援引上開判決意旨作為主張系爭租約仍然存在之依據。
遑論本件雙方關於系爭土地之爭執實僅為關於補償費金額之爭執,而非租佃權是否繼續存在,是上訴人以事後未領取補償費之動機、目的(見本院卷十八第14頁),意欲以請求確認已經終止之租佃契約存在為手段,除見其主張與事實不合外,益見其欲達成請求目的之手段與確認之訴之要件不合。
(五)承上,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系爭耕地租賃關係既業經被上訴人之前手即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原審卷二000頁、本院卷十八第13頁背面),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耕地租賃關係存在」,惟系爭耕地租約業據被上訴人之前手即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於74年間依法終止租約,上訴人所為爭執實乃對過去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是上訴人之請求,於法無據,原審法院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七、兩造主要爭點在兩造間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規範之租佃關係是否存在,此部分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縱兩造間容有應否補償或一般土地不定期租賃關係之爭議,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上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住 址 │訴訟代理人 │ 備 註 │
├──┼─────┼───────────────┼──────┼─────────┤
│1 │林廷蓁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2 │王秀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3 │蔡明翰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 │
│4 │蔡明諭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 │
│5 │蔡豐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 │
│6 │蔡銘嘉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 │
│7 │蔡銘維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 │
│8 │蔡銘豪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9 │楊宗明 │臺中市○○區○○路0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0 │王連壁即王│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王連魁於101.9.13死│
│ │連魁之承受│ │ │亡,由王連壁、王連│
│ │訴訟人 │ │ │琪、卓王愛、王秀春│
│ │ │ │ │於更審聲明承受訴訟│
├──┼─────┼───────────────┤ │。更一審卷第十四宗│
│11 │王連琪即王│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 │,第106至117頁。 │
│ │連魁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 │
│12 │卓王愛即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連魁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 │
│13 │王秀春即王│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 │ │
│ │連魁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14 │楊朝木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15 │楊槍桔即楊│臺中市○○區○○路00○000號 │江來盛律師 │ │
│ │鎮吉 │ │ │ │
├──┼─────┼───────────────┼──────┼─────────┤
│16 │陳忠良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7 │蔡朝木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8 │馬志忠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9 │蔡全益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20 │陳明雄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之0 │陳金村律師 │ │
│ │ │號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21 │蔡加進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22 │陳林準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0號│陳金村律師 │ │
├──┼─────┼───────────────┼──────┼─────────┤
│23 │李顏月 │臺中市○○區○○○街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24 │楊振歷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25 │楊蔡玉蘭即│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楊欽腹於99.3.6死亡│
│ │楊欽腹之承│ │楊盤江律師 │,由蔡玉蘭於更審聲│
│ │受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明承受訴訟。更一審│
│ │ │ │ │卷第一宗,第000至 │
│ │ │ │ │376頁。 │
├──┼─────┼───────────────┼──────┼─────────┤
│26 │楊炎即楊欽│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陳金村律師 │楊欽全於99.10.28死│
│ │全之承受訴│ │楊盤江律師 │亡,由楊炎、楊宗益│
│ │訟人 │ │江來盛律師 │、楊宗堅於更審聲明│
├──┼─────┼───────────────┤ │承受訴訟。更一審卷│
│27 │楊宗益即楊│臺中市○○區○○路00號 │ │第三宗,第113至124│
│ │欽全之承受│ │ │頁。 │
│ │訴訟人 │ │ │ │
├──┼─────┼───────────────┤ │ │
│28 │楊宗堅即楊│臺中市○○區○○街000號 │ │ │
│ │欽全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29 │林 平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30 │林景亮 │臺中市○○區○○路000號 │江來盛律師 │ │
├──┼─────┼───────────────┼──────┼─────────┤
│31 │蔡水柳 │臺中市○○鎮○○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32 │陳金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之00 │陳金村律師 │ │
│ │ │號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33 │楊漳程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34 │蔡錦隆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35 │楊王慰(即│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於一審承受訴訟 │
│ │楊森田之承│ │楊盤江律師 │ │
│ │受訴訟人)│ │江來盛律師 │ │
├──┼─────┼───────────────┤ │ │
│36 │楊水富(即│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楊森田之承│ │ │ │
│ │受訴訟人)│ │ │ │
├──┼─────┼───────────────┤ │ │
│37 │楊璟謨即楊│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 │
│ │森田之承受│0樓 │ │ │
│ │訴訟人 │ │ │ │
├──┼─────┼───────────────┤ │ │
│38 │楊錫融(即│臺中市○○區○○路○○巷00弄00│ │ │
│ │楊森田之承│號 │ │ │
│ │受訴訟人)│ │ │ │
├──┼─────┼───────────────┤ │ │
│39 │楊詠惪(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 │楊森田之承│ │ │ │
│ │受訴訟人)│ │ │ │
├──┼─────┼───────────────┼──────┼─────────┤
│40 │吳正(即楊│臺中市○○區○○街000號 │陳金村律師 │於一審承受訴訟 │
│ │江山之承受│ │楊盤江律師 │ │
│ │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 │
├──┼─────┼───────────────┤ │ │
│41 │楊宗鎮(即│臺中市○○區○○路00號 │ │ │
│ │楊江山之承│ │ │ │
│ │受訴訟人)│ │ │ │
├──┼─────┼───────────────┤ │ │
│42 │楊華亮(即│臺中市○○區○○路00○0 號 │ │ │
│ │楊江山之承│ │ │ │
│ │受訴訟人)│ │ │ │
├──┼─────┼───────────────┤ │ │
│43 │楊志森(即│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 │ │
│ │楊江山之承│ │ │ │
│ │受訴訟人)│ │ │ │
├──┼─────┼───────────────┼──────┼─────────┤
│44 │黃文喜(兼│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黃慢首於101.2.23 │
│ │黃慢首之承│ │楊盤江律師 │死亡,由黃文喜、黃│
│ │受訴訟人)│ │江來盛律師 │文龍於更審聲明承受│
│ │ │ │ │訴訟。更一審卷第十│
├──┼─────┼───────────────┤ │一宗,第22至33頁。│
│45 │黃文龍(兼│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黃慢首之承│ │ │ │
│ │受訴訟人)│ │ │ │
├──┼─────┼───────────────┼──────┼─────────┤
│46 │蔡添貴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47 │蔡瑤吉 │臺中市○○區○○路00○0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48 │蔡榮輝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49 │蔡添丁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50 │蔡垂松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 │ │
│51 │蔡雅娟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 │ │
├──┼─────┼───────────────┤ │ │
│52 │蔡雅菁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53 │蔡玉貞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 │ │
├──┼─────┼───────────────┤ │ │
│54 │蔡文平 │臺中市○○區○○路00號之0 │ │ │
├──┼─────┼───────────────┤ │ │
│55 │蔡秀妙即蔡│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
│ │岢行 │ │ │ │
├──┼─────┼───────────────┼──────┼─────────┤
│56 │蔡寶樹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57 │蔡銅桐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58 │蔡錦章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59 │蔡錦掌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 │ │
├──┼─────┼───────────────┤ │ │
│60 │蔡鴻德 │臺中市○○區○○路00號 │ │ │
├──┼─────┼───────────────┼──────┼─────────┤
│61 │楊王秀粧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62 │楊煥堂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江來盛律師 │ │
│ │ │樓 │ │ │
├──┼─────┼───────────────┤ │ │
│63 │楊錫孟 │臺中市○○區○○路00號之0 │ │ │
├──┼─────┼───────────────┤ │ │
│64 │楊錫佳 │桃園縣○○市○○街000號00樓 │ │ │
├──┼─────┼───────────────┤ │ │
│65 │楊昆松 │臺中市○○區○○路00號 │ │ │
├──┼─────┼───────────────┼──────┼─────────┤
│66 │蔡楊凉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67 │陳 欽 │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68 │陳榮吉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江來盛律師 │ │
│ │ │0樓 │ │ │
├──┼─────┼───────────────┤ │ │
│69 │陳榮中 │臺中市○區○○街000號 │ │ │
├──┼─────┼───────────────┤ │ │
│70 │陳意和 │臺中市○○區○○路00○00 號 │ │ │
├──┼─────┼───────────────┼──────┼─────────┤
│71 │楊金棟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72 │楊林秀圓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江來盛律師 │ │
├──┼─────┼───────────────┼──────┼─────────┤
│73 │洪 記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74 │楊碧全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75 │楊碧勳 │臺中市○○區○○路00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76 │楊碧其 │臺中市○○區○○路00號 │ │ │
├──┼─────┼───────────────┼──────┼─────────┤
│77 │陳建智即陳│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於一審承受訴訟 │
│ │家興之承受│ │楊盤江律師 │ │
│ │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 │
├──┼─────┼───────────────┤ │ │
│78 │陳明村即陳│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家興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79 │王昆枝即王│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陳金村律師 │楊欽全於98.2.2死亡│
│ │童換之承受│ │楊盤江律師 │,由王昆枝、王瑞年│
│ │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王國楨於更審聲明│
│ │ │ │ │承受訴訟。更一審卷│
├──┼─────┼───────────────┤ │第一宗,第339至000│
│ │王瑞年即王│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頁。 │
│80 │童換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 │
│ │王國禎即王│臺中市○○區○○路00號 │ │ │
│81 │童換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82 │楊朝進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83 │陳林淑姿 │臺中市○○區○○路00○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84 │楊加彬 │臺中市○○區○○0街00巷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85 │楊令鈴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86 │楊正如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 │ │
├──┼─────┼───────────────┤ │ │
│87 │楊勝旭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 │ │
├──┼─────┼───────────────┤ │ │
│88 │楊翁釵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 │ │ │
├──┼─────┼───────────────┤ │ │
│89 │楊陳秋霞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
│90 │李錦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91 │蔡誌雄即蔡│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0 │陳金村律師 │蔡火中於97.12.18死│
│ │火中之承受│ │楊盤江律師 │亡,由蔡誌雄、蔡誌│
│ │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原於更審聲明承受訴│
│ │ │ │ │訟。更一審卷第三宗│
├──┼─────┼───────────────┤ │,第125至136頁。 │
│92 │蔡誌原即蔡│雲林縣○○鎮○○路00號 │ │ │
│ │火中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93 │楊 櫓 │臺中市○○區○○路0000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94 │楊培鋒 │臺中市○○區○○路000000 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95 │楊培順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96 │楊朝皓 │臺中市○○區○○路000000 號 │ │ │
├──┼─────┼───────────────┤ │ │
│97 │楊朝勝 │臺中市○○區○○路000000 號 │ │ │
├──┼─────┼───────────────┤ │ │
│98 │楊嵂婷 │臺中市○○區○○路000000 號 │ │ │
├──┼─────┼───────────────┤ │ │
│99 │周楊密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100 │楊 雲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101 │蔡楊双勳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102 │楊綉緞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103 │周敬堯 │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04 │周秋錦 │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105 │周貽棟 │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 │江來盛律師 │ │
├──┼─────┼───────────────┤ │ │
│106 │周杏西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107 │周許月香 │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 │ │ │
├──┼─────┼───────────────┼──────┼─────────┤
│108 │蔡萬宏 │臺中市○○區○○路0巷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09 │李來春 │臺中市○○區○○路0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10 │鄭明宗 │臺中市○○區○○路0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111 │鄭明峰 │臺中市○○區○○○路00○00號 │江來盛律師 │ │
├──┼─────┼───────────────┼──────┼─────────┤
│112 │卓 才 │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13 │楊昆南 │臺中市○○區○○路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14 │蔡萬取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15 │李有福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16 │蔡篤明即蔡│臺中市○○區○○路00號 │陳金村律師 │蔡裕錦於102.3.4死 │
│ │裕錦之承受│ │楊盤江律師 │亡,由蔡篤明於更審│
│ │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聲明承受訴訟。更一│
│ │ │ │ │審卷第十四宗,第55│
│ │ │ │ │至68頁。 │
├──┼─────┼───────────────┼──────┼─────────┤
│117 │洪金鎮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18 │李金錐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119 │李金城 │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 │江來盛律師 │ │
├──┼─────┼───────────────┼──────┼─────────┤
│120 │楊周素蓮即│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 │陳金村律師 │楊肇錫於106年3月15│
│ │楊肇錫之承│居臺中市○○區○○里○○路00巷│楊盤江律師 │日死亡,其繼承人楊│
│ │受訴訟人 │0號 │江來盛律師 │周素蓮聲明承受訴訟│
│ │ │ │ │。更一審卷第十七宗│
│ │ │ │ │第000至215頁。 │
├──┼─────┼───────────────┼──────┼─────────┤
│121 │楊銘源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22 │蔡進貴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123 │林鈞輔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陳金村律師 │ │
├──┼─────┼───────────────┤楊盤江律師 │ │
│124 │林清普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江來盛律師 │ │
├──┼─────┼───────────────┤ │ │
│125 │林澤龍 │臺中市○○區○○路000○0號 │ │ │
├──┼─────┼───────────────┤ │ │
│126 │林澤銘 │臺中市○○區○○路000○0號 │ │ │
├──┼─────┼───────────────┤ │ │
│127 │林澤良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 │ │
│ │ │之0 │ │ │
├──┼─────┼───────────────┼──────┼─────────┤
│128 │林金龍(即│臺中市○○區○○○街00號 │陳金村律師 │林德於97.7.30死亡 │
│ │林德之承受│ │楊盤江律師 │,由林金龍、林峰在│
│ │訴訟人) │ │江來盛律師 │於本院前審聲明承受│
├──┼─────┼───────────────┤ │訴訟。本院前審卷第│
│129 │林峰在(即│臺中市○○區○○路00○00號 │ │一宗,第96至102 頁│
│ │林德之承受│ │ │。 │
│ │訴訟人) │ │ │ │
├──┼─────┼───────────────┼──────┼─────────┤
│130 │吳煙清 │臺中市○○區○○路00○00 號 │陳金村律師 │ │
│ │ │ │楊盤江律師 │ │
│ │ │ │江來盛律師 │ │
├──┴─────┴───────────────┴──────┴─────────┤
│※原審共同原告蔡火砲、楊傅金菊、蔡錦鑫、楊清旺、陳蔡玉美、周金炉、周金物、蔡洪綉蓮│
│、蔡素雲、楊意慶、楊楊鸞鶯、翁嬌娥、李忠賢、李勝雄、蔡榮華、李陳也、李地生、李崗諭│
│、李欣縈、李文溪、李文煌、李文章、李淑美、李淑蓉、李淑卿、蔡年芳、蔡蓮發、蔡山河、│
│蔡辛營、蔡森德、蔡柳桂、蔡篤雄、陳坤山、陳坤勇、陳坤雄、陳坤銓、陳金地、李朝成、李│
│信仔、鄭萬、周秋、陳等、周東清、周清祥、周國煙、林錦祥等,因未提起第二審或第三審上│
│訴,而已先行確定,茲不贅述。 │
└─────────────────────────────────────────┘
【附表二】:上訴人及其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土地
┌──┬────┬────────────────┬─────┬────┬──┬──┐
│編號│姓 名 │ 土地及管理機關 │占用面積積│備 註│租約│收據│
│ │ ├──────┬────┬────┤(平方公尺│ │ │ │
│ │ │總政治作戰局│台中市政│國有財產│)更一審卷│ │ │ │
│ │ │(原軍備局)│府(原清│署(原國│十七,第 │ │ │ │
│ │ │ │水鎮公所│有財產局│14至21頁、│ │ │ │
│ │ │ │) │) │ │ │ │ │
├──┼────┼──────┼────┼────┼─────┼────┼──┼──┤
│1 │林廷蓁 │①○○段 │①○○段│ │①1913 │由清水合│無 │72年│
│ │ │ 000丙 │ 000 │ │ │作農場代│ │2紙 │
│ │ │ 000-1丙 │ 000-1 │ │ │管 │ │ │
│ │ │②○○段 │ │ │②3931 │ │ │ │
│ │ │ 000 │ │ │ │ │ │ │
├──┼────┤ 000-1 │ │ │ │ │ │ │
│2 │王秀娟 │ 000-2 │ │ │ │ │ │ │
├──┼────┤ 000-3 │ │ │ │ │ │ │
│3 │蔡明翰 │ │ │ │ │ │ │ │
├──┼────┤ │ │ │ │ │ │ │
│4 │蔡明諭 │ │ │ │ │ │ │ │
├──┼────┤ │ │ │ │ │ │ │
│5 │蔡豐全 │ │ │ │ │ │ │ │
├──┼────┤ │ │ │ │ │ │ │
│6 │蔡銘嘉 │ │ │ │ │ │ │ │
├──┼────┤ │ │ │ │ │ │ │
│7 │蔡銘維 │ │ │ │ │ │ │ │
├──┼────┤ │ │ │ │ │ │ │
│8 │蔡銘豪 │ │ │ │ │ │ │ │
├──┼────┼──────┼────┼────┼─────┼────┼──┼──┤
│9 │楊宗明 │○○段 │ │ │828 │由清水合│無 │58-7│
│ │ │000乙 │ │ │ │作農場代│ │2年 │
│ │ │000-1乙 │ │ │ │管 │ │各1 │
│ │ │000-2乙 │ │ │ │ │ │ │
├──┼────┼──────┼────┼────┼─────┼────┼──┼──┤
│10 │王連壁即│○○段 │ │ │2474 │由清水合│71年│無 │
│ │王連魁之│000甲 │ │ │ │作農場代│1紙 │ │
│ │承受訴訟│000-1甲 │ │ │ │管 │ │ │
│ │人 │000-2甲 │ │ │ │ │ │ │
├──┼────┤000丁 │ │ │ │ │ │ │
│11 │王連琪即│000-1丁 │ │ │ │ │ │ │
│ │王連魁之│000-2丁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12 │卓王愛即│ │ │ │ │ │ │ │
│ │王連魁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13 │王秀春即│ │ │ │ │ │ │ │
│ │王連魁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14 │楊朝木 │①○○段 │ │ │①222 │自行與軍│無 │無 │
│ │ │ 000-3丙 │ │ │ │方簽約 │ │ │
├──┼────┤②○○段 │ │ │②866 │ │ │ │
│15 │楊槍桔即│ 000-3己 │ │ │ │ │ │ │
│ │楊鎮吉 │ │ │ │ │ │ │ │
├──┼────┼──────┼────┼────┼─────┼────┼──┼──┤
│16 │陳忠良 │○○段 │ ○○段 │ │1070 │由清水合│無 │59年│
│ │ │000甲 │ 000-1 │ │ │作農場代│ │2紙 │
│ │ │000-1甲 │ 000-2 │ │ │管 │ │ │
│ │ │000 │ 000 │ │ │ │ │ │
│ │ │000-1 │ │ │ │ │ │ │
│ │ │000-2 │ │ │ │ │ │ │
│ │ │000 │ │ │ │ │ │ │
├──┼────┼──────┼────┼────┼─────┼────┼──┼──┤
│17 │蔡朝木 │①○○段 │ │ │①2480 │自行與軍│72年│57-6│
│ │ │ 000-3戊 │ │ │ │方簽約 │1紙 │2年 │
│ │ │ 000-1甲 │ │ │ │ │ │ │
│ │ │ 000-2乙 │ │ │ │ │ │ │
│ │ │ 000-3戊 │ │ │ │ │ │ │
│ │ │②○○段 │ │ │②1785 │ │ │ │
│ │ │ 000-1丙 │ │ │ │ │ │ │
│ │ │ 000-2丁 │ │ │ │ │ │ │
│ │ │ 000-3庚 │ │ │ │ │ │ │
│ │ │③○○段 │ │ │③1060 │ │ │ │
│ │ │ 000 │ │ │ │ │ │ │
│ │ │ 000 │ │ │ │ │ │ │
│ │ │ 000-8 │ │ │ │ │ │ │
├──┼────┼──────┼────┼────┼─────┼────┼──┼──┤
│18 │馬志忠 │①○○段 │ │ │①1940 │自行與軍│71、│72、│
│ │ │ 000-1戊 │ │ │ │方簽約 │72年│73年│
│ │ │②○○段 │ │ │②3785 │ │各1 │各1 │
│ │ │ 000-3甲 │ │ │ │ │紙 │紙 │
│ │ │③○○段 │ │ │③615 │ │ │ │
│ │ │ 000-3乙 │ │ │ │ │ │ │
├──┼────┼──────┼────┼────┼─────┼────┼──┼──┤
│19 │蔡全益 │①○○段 │ │ │①425 │自行與軍│71、│57年│
│ │ │ 000-1 │ │ │ │方簽約 │72年│2紙 │
│ │ │②○○段 │ │ │②640 │ │各1 │、59│
│ │ │ 000-3丙 │ │ │ │ │紙 │、6 │
│ │ │ │ │ │ │ │ │2年 │
│ │ │ │ │ │ │ │ │各1 │
│ │ │ │ │ │ │ │ │紙 │
├──┼────┼──────┼────┼────┼─────┼────┼──┼──┤
│20 │陳明雄 │①○○段 │ │ │①3700 │自行與軍│無 │無 │
│ │ │ 000-18乙 │ │ │ │方簽約 │ │ │
│ │ │ 000-20甲 │ │ │ │ │ │ │
│ │ │ 000-21甲 │ │ │ │ │ │ │
│ │ │②○○段 │ │ │②2588 │ │ │ │
│ │ │ 000-3 己 │ │ │ │ │ │ │
│ │ │ 000-2丙 │ │ │ │ │ │ │
│ │ │ 000-1乙 │ │ │ │ │ │ │
├──┼────┼──────┼────┼────┼─────┼────┼──┼──┤
│21 │蔡加進 │○○段 │ │ │3700 │自行與軍│無 │無 │
│ │ │000-18乙 │ │ │ │方簽約 │ │ │
│ │ │000-20甲 │ │ │ │ │ │ │
│ │ │000-21甲 │ │ │ │ │ │ │
├──┼────┼──────┼────┼────┼─────┼────┼──┼──┤
│22 │陳林準 │①○○段 │ │ │①3700 │自行與軍│有 │無 │
│ │ │ 000-18乙 │ │ │ │方簽約 │ │ │
│ │ │ 000-20甲 │ │ │ │ │ │ │
│ │ │ 000-21甲 │ │ │ │ │ │ │
│ │ │②○○段 │ │ │②1910 │ │ │ │
│ │ │ 000-18丁 │ │ │ │ │ │ │
│ │ │ 000-20丙 │ │ │ │ │ │ │
│ │ │ 000-21丙 │ │ │ │ │ │ │
│ │ │③○○段 │ │ │③1210 │ │ │ │
│ │ │ 000-21丁 │ │ │ │ │ │ │
│ │ │④○○段 │ │ │④333 │ │ │ │
│ │ │ 000-21戊 │ │ │ │ │ │ │
│ │ │⑤○○段 │⑤○○段│ │⑤2725 │ │ │ │
│ │ │ 000-27甲 │ 000-26│ │ │ │ │ │
├──┼────┼──────┼────┼────┼─────┼────┼──┼──┤
│23 │李顏月 │①○○段 │ │ │①1485 │自行與軍│71、│68、│
│ │ │ 000-3甲 │ │ │ │方簽約 │72年│73年│
│ │ │ 000-8甲 │ │ │ │ │各1 │各1 │
│ │ │ 000-3甲 │ │ │ │ │紙 │紙 │
│ │ │②○○段 │ │ │②925 │ │ │ │
│ │ │ 000-11乙 │ │ │ │ │ │ │
│ │ │ 000-7乙 │ │ │ │ │ │ │
├──┼────┼──────┼────┼────┼─────┼────┼──┼──┤
│24 │楊振歷 │○○段 │ │ │1942 │自行與軍│69、│69年│
│ │ │000-1 │ │ │ │方簽約 │72年│1紙 │
│ │ │000-2 │ │ │ │ │各1 │ │
│ │ │000-3甲 │ │ │ │ │紙 │ │
├──┼────┼──────┼────┼────┼─────┼────┼──┼──┤
│25 │楊蔡玉蘭│①○○段 │ │ │①918 │由清水合│72年│73年│
│ │即楊欽腹│ 000-1 │ │ │ │作農場代│1紙 │1紙 │
│ │之承受訴│ 000-2乙 │ │ │ │管 │ │ │
│ │訟人 │②○○段 │ │ │②896 │ │ │ │
│ │ │ 000-3丙 │ │ │ │ │ │ │
├──┼────┼──────┼────┼────┼─────┼────┼──┼──┤
│26 │楊炎即楊│①○○段 │ │ │①864 │由清水合│72年│71、│
│ │欽全之承│ 000甲 │ │ │ │作農場代│1紙 │72年│
│ │受訴訟人│②○○段 │ │ │②978 │管 │ │各1 │
├──┼────┤ 000-3乙 │ │ │ │ │ │紙 │
│27 │楊宗益即│ │ │ │ │ │ │ │
│ │楊欽全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28 │楊宗堅即│ │ │ │ │ │ │ │
│ │楊欽全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29 │林 平 │○○段 │ │ │1715 │自行與軍│72年│72年│
│ │ │000-3丁 │ │ │ │方簽約 │1紙 │1紙 │
│ │ │000-5 │ │ │ │ │ │ │
├──┼────┤ │ │ │ │ │ │ │
│30 │林景亮 │ │ │ │ │ │ │ │
├──┼────┼──────┼────┼────┼─────┼────┼──┼──┤
│31 │蔡水柳 │○○段 │ │ │206 │自行與軍│無 │70年│
│ │ │000乙、 │ │ │ │方簽約 │ │1紙 │
│ │ │000-1乙 │ │ │ │ │ │ │
├──┼────┼──────┼────┼────┼─────┼────┼──┼──┤
│32 │陳金生 │○○段 │ │ │540 │自行與軍│無 │無 │
│ │ │000-27乙 │ │ │ │方簽約 │ │ │
├──┼────┼──────┼────┼────┼─────┼────┼──┼──┤
│33 │楊漳程 │○○段 │ │ │421 │自行與軍│無 │無 │
│ │ │000-18丙 │ │ │ │方簽約 │ │ │
│ │ │000-20乙 │ │ │ │ │ │ │
│ │ │000-21乙 │ │ │ │ │ │ │
├──┼────┼──────┼────┼────┼─────┼────┼──┼──┤
│34 │蔡錦隆 │①○○段 │ │ │①595 │由清水農│71、│69年│
│ │ │ 000-3辛 │ │ │ │場代管(│72年│1紙 │
│ │ │②○○段 │ │ │②642 │000-3辛 │各1 │、70│
│ │ │ 000-4甲 │ │ │ │、000-4 │紙 │年2 │
│ │ │③○○段 │ │ │③1045 │甲、000-│ │紙 │
│ │ │ 000-3丙 │ │ │ │3丙) │ │ │
│ │ │④○○段 │ │ │④477 │ │ │ │
│ │ │ 000-3丁 │ │ │ │自行與軍│ │ │
│ │ │ │ │ │ │方簽約(│ │ │
│ │ │ │ │ │ │1000-3丁│ │ │
│ │ │ │ │ │ │、000-14│ │ │
│ │ │ │ │ │ │甲、) │ │ │
│ │ │ │ │ │ │000-3丙 │ │ │
├──┼────┼──────┼────┼────┼─────┼────┼──┼──┤
│35 │楊王慰即│①○○段 │ │ │①908 │由清水合│39、│58-7│
│ │楊森田之│ 000乙 │ │ │ │作農場代│40年│4年 │
│ │承受訴訟│②○○段 │②○○段│ │②1120 │管 │各1 │ │
│ │人 │ 000-3甲 │ 000-2 │ │ │ │紙 │ │
│ │ │ 000-9 │ 甲 │ │ │ │ │ │
│ │ │③○○段 │③○○段│ │③1025 │ │ │ │
│ │ │ 000-3丁 │ 000-2 │ │ │ │ │ │
├──┼────┤ │ 乙 │ │ │ │ │ │
│36 │楊水富即│ │ │ │ │ │ │ │
│ │楊森田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37 │楊璟謨即│ │ │ │ │ │ │ │
│ │楊森田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38 │楊錫融即│ │ │ │ │ │ │ │
│ │楊森田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39 │楊詠惪即│ │ │ │ │ │ │ │
│ │楊森田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40 │吳正即楊│○○段 │ │ │1499 │由清水合│40年│72年│
│ │江山之承│000乙 │ │ │ │作農場代│1紙 │1紙 │
│ │受訴訟人│000-1乙 │ │ │ │管 │ │ │
│ │ │000-2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楊宗鎮即│ │ │ │ │ │ │ │
│ │楊江山之│ │ │ │ │ │ │ │
│ │承受訴訴│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42 │楊華亮即│ │ │ │ │ │ │ │
│ │楊江山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43 │楊志森即│ │ │ │ │ │ │ │
│ │楊江山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44* │黃文喜即│○○段 │ ○○段 │ │1000 │由清水合│70年│72年│
│ │黃慢首之│000甲 │ 000-2丁│ │ │作農場代│1紙 │1紙 │
│ │承受訴訟│000-1甲 │ │ │ │管 │ │、73│
│ │人 │000-2甲 │ │ │ │ │ │年2 │
│ │ │000甲 │ │ │ │ │ │紙 │
│ │ │000 │ │ │ │ │ │ │
│ │ │000-1 │ │ │ │ │ │ │
│ │ │000-2 │ │ │ │ │ │ │
├──┼────┤ │ │ │ │ │ │ │
│45* │黃文龍即│ │ │ │ │ │ │ │
│ │黃慢首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46 │蔡添貴 │①○○段 │ │ │①6471 │由清水合│71年│71、│
│ │ │ 000 │ │ │ │作農場代│1紙 │72年│
│ │ │ 000-1 │ │ │ │管 │、72│各1 │
│ │ │ 000-2 │ │ │ │ │年 │紙 │
│ │ │ 000-3 │ │ │ │ │2*2 │ │
│ │ │ 000 │ │ │ │ │紙 │ │
│ │ │ 000-1 │ │ │ │ │ │ │
│ │ │ 000-2 │ │ │ │ │ │ │
│ │ │ 000-3 │ │ │ │ │ │ │
│ │ │②○○段 │②○○段│ │②2272 │ │ │ │
│ │ │ 000乙 │ 000-1 │ │ │ │ │ │
├──┼────┤ 000 │ 甲 │ │ │ │ │ │
│47 │蔡瑤吉 │ │ │ │ │ │ │ │
├──┼────┤ │ │ │ │ │ │ │
│48 │蔡榮輝 │ │ │ │ │ │ │ │
├──┼────┤ │ │ │ │ │ │ │
│49 │蔡添丁 │ │ │ │ │ │ │ │
├──┼────┤ │ │ │ │ │ │ │
│50 │蔡垂松 │ │ │ │ │ │ │ │
├──┼────┤ │ │ │ │ │ │ │
│51 │蔡雅娟 │ │ │ │ │ │ │ │
├──┼────┤ │ │ │ │ │ │ │
│52 │蔡雅菁 │ │ │ │ │ │ │ │
├──┼────┤ │ │ │ │ │ │ │
│53 │蔡玉貞 │ │ │ │ │ │ │ │
├──┼────┤ │ │ │ │ │ │ │
│54 │蔡文平 │ │ │ │ │ │ │ │
├──┼────┤ │ │ │ │ │ │ │
│55 │蔡秀妙即│ │ │ │ │ │ │ │
│ │蔡岢行 │ │ │ │ │ │ │ │
├──┼────┼──────┼────┼────┼─────┼────┼──┼──┤
│56 │蔡寶樹 │○○段 │ ○○段 │ │1076 │自行與軍│70年│70年│
│ │ │000-1甲 │ 000乙 │ │ │方簽約 │、72│2紙 │
│ │ │000-2 │ 000甲 │ │ │ │年各│ │
│ │ │000-3 │ │ │ │ │1紙 │ │
├──┼────┼──────┼────┼────┼─────┼────┼──┼──┤
│57 │蔡銅桐 │○○段 │○○段 │ │1173 │自行與軍│72年│無 │
│ │ │000-1 │000 │ │ │方簽約 │2紙 │ │
├──┼────┤ │ │ │ │ │ │ │
│58 │蔡錦章 │ │ │ │ │ │ │ │
├──┼────┤ │ │ │ │ │ │ │
│59 │蔡錦掌 │ │ │ │ │ │ │ │
├──┼────┤ │ │ │ │ │ │ │
│60 │蔡鴻德 │ │ │ │ │ │ │ │
├──┼────┼──────┼────┼────┼─────┼────┼──┼──┤
│61 │楊王秀粧│①○○段 │ │ │①500 │由清水合│39年│無 │
│ │ │ 000丁 │ │ │ │作農場代│1紙 │ │
│ │ │②○○段 │ │ │②550 │管 │ │ │
│ │ │ 000-3戊 │ │ │ │ │ │ │
├──┼────┤ │ │ │ │ │ │ │
│62 │楊煥堂 │ │ │ │ │ │ │ │
├──┼────┤ │ │ │ │ │ │ │
│63 │楊錫孟 │ │ │ │ │ │ │ │
├──┼────┤ │ │ │ │ │ │ │
│64 │楊錫佳 │ │ │ │ │ │ │ │
├──┼────┤ │ │ │ │ │ │ │
│65 │楊昆松 │ │ │ │ │ │ │ │
├──┼────┼──────┼────┼────┼─────┼────┼──┼──┤
│66 │蔡楊凉 │○○段 │ ○○段 │ │515 │由清水合│無 │70年│
│ │ │000乙 │ 000-1甲│ │ │作農場代│ │1紙 │
│ │ │ │ │ │ │管 │ │、73│
│ │ │ │ │ │ │ │ │年2 │
│ │ │ │ │ │ │ │ │紙 │
├──┼────┼──────┼────┼────┼─────┼────┼──┼──┤
│67 │陳 欽 │①○○段 │ │ │①4000 │由清水合│72年│72年│
│ │ │ 000 │ │ │ │作農場代│1紙 │1紙 │
│ │ │ 000-1 │ │ │ │管 │ │ │
│ │ │ 000-2 │ │ │ │ │ │ │
│ │ │ 000-3 │ │ │ │ │ │ │
│ │ │ 000 │ │ │ │ │ │ │
│ │ │ 000-1 │ │ │ │ │ │ │
│ │ │ 000-2 │ │ │ │ │ │ │
│ │ │ 000-3 │ │ │ │ │ │ │
├──┼────┤②○○段 │②○○段│ │②1228 │ │ │ │
│68 │陳榮吉 │ 000-1乙 │ 000丙 │ │ │ │ │ │
├──┼────┤ │ 000乙 │ │ │ │ │ │
│69 │陳榮中 │ │ │ │ │ │ │ │
├──┼────┤ │ │ │ │ │ │ │
│70 │陳意和 │ │ │ │ │ │ │ │
├──┼────┼──────┼────┼────┼─────┼────┼──┼──┤
│71 │黃文喜 │○○段 │○○段 │ │2385 │由清水合│70年│72、│
│ │ │000 │000 │ │ │作農場代│1紙 │73年│
│ │ │000-1 │ │ │ │管 │ │2紙 │
│ │ │000-2 │ │ │ │ │ │ │
│ │ │000 │ │ │ │ │ │ │
│ │ │000-1 │ │ │ │ │ │ │
├──┼────┤000-2 │ │ │ │ │ │ │
│72 │黃文龍 │ │ │ │ │ │ │ │
├──┼────┼──────┼────┼────┼─────┼────┼──┼──┤
│73 │楊金棟 │○○段 │ │ │1570 │由清水合│無 │72年│
│ │ │000甲 │ │ │ │作農場代│ │1紙 │
│ │ │000-2甲 │ │ │ │管 │ │ │
│ │ │000-3甲 │ │ │ │ │ │ │
├──┼────┤000-6甲 │ │ │ │ │ │ │
│74 │楊林秀圓│ │ │ │ │ │ │ │
├──┼────┼──────┼────┼────┼─────┼────┼──┼──┤
│75 │洪 記 │○○段 │ │ │838 │由清水合│無 │無 │
│ │ │000丙 │ │ │ │作農場代│ │ │
│ │ │000-1丙 │ │ │ │管 │ │ │
│ │ │000-2丙 │ │ │ │ │ │ │
├──┼────┼──────┼────┼────┼─────┼────┼──┼──┤
│76 │楊碧全 │①○○段 │ │ │①4717 │由清水合│無 │64、│
│ │ │ 000甲 │ │ │ │作農場代│ │65年│
│ │ │ 000-1甲 │ │ │ │管 │ │各1 │
│ │ │ 000-2甲 │ │ │ │ │ │紙 │
│ │ │ 000 │ │ │ │ │ │ │
│ │ │ 000-1 │ │ │ │ │ │ │
│ │ │ 000-2 │ │ │ │ │ │ │
│ │ │ 000-1乙 │ │ │ │ │ │ │
│ │ │ 000-3 │ │ │ │ │ │ │
│ │ │ 000-4 │ │ │ │ │ │ │
├──┼────┤ │②○○段│ │②284 │ │ │ │
│77 │楊碧勳 │ │000-1乙 │ │ │ │ │ │
├──┼────┤ │000甲 │ │ │ │ │ │
│78 │楊碧其 │ │ │ │ │ │ │ │
├──┼────┼──────┼────┼────┼─────┼────┼──┼──┤
│79 │陳建智即│○○段 │ ○○段 │ │1000 │自行與軍│無 │無 │
│ │陳家興之│000乙 │ 000甲 │ │ │方簽約 │ │ │
│ │承受訴訟│000-1乙 │ 000-3乙│ │ │ │ │ │
│ │人 │000-2乙 │ │ │ │ │ │ │
├──┼────┤ │ │ │ │ │ │ │
│80 │陳明村即│ │ │ │ │ │ │ │
│ │陳家興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81 │王昆枝即│○○段 │ │ │1815 │自行與軍│無 │52年│
│ │王童換之│000 │ │ │ │方簽約 │ │1紙 │
│ │承受訴訟│000-1甲 │ │ │ │ │ │、63│
│ │人 │000-2甲 │ │ │ │ │ │年2 │
│ │ │000乙 │ │ │ │ │ │紙、│
│ │ │000-1乙 │ │ │ │ │ │72年│
├──┼────┤000-2乙 │ │ │ │ │ │1紙 │
│ │王瑞年即│ │ │ │ │ │ │ │
│82 │王童換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王國楨即│ │ │ │ │ │ │ │
│83 │王童換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84 │楊朝進 │○○段 │ ○○段 │ │0007 │自行與軍│72年│無 │
│ │ │000 │ 000-1甲│ │ │方簽約 │2紙 │ │
│ │ │000丙 │ 000-1乙│ │ │ │ │ │
├──┼────┼──────┼────┼────┼─────┼────┼──┼──┤
│85 │陳林淑姿│○○段 │ │ │136 │自行與軍│無 │無 │
│ │ │000-3甲 │ │ │ │方簽約 │ │ │
├──┼────┼──────┼────┼────┼─────┼────┼──┼──┤
│86 │楊加彬 │○○段 │ │○○段 │200 │自行與軍│無 │72年│
│ │ │000甲 │ │000-5 │ │方簽約 │ │1紙 │
├──┼────┤ │ │(原臺灣 │ │ │ │ │
│87 │楊令鈴 │ │ │省政府地│ │ │ │ │
├──┼────┤ │ │政處) │ │ │ │ │
│88 │楊正如 │ │ │ │ │ │ │ │
├──┼────┤ │ │ │ │ │ │ │
│89 │楊勝旭 │ │ │ │ │ │ │ │
├──┼────┤ │ │ │ │ │ │ │
│90 │楊翁釵 │ │ │ │ │ │ │ │
├──┼────┤ │ │ │ │ │ │ │
│91 │楊陳秋霞│ │ │ │ │ │ │ │
├──┼────┼──────┼────┼────┼─────┼────┼──┼──┤
│92 │李錦在 │①○○段 │ │①○○段│①1560 │自行與軍│69、│69、│
│ │ │ 000丙、 │ │ 000 │ │方簽約 │72年│72年│
│ │ │ │ │ 000-5 │ │ │各1 │各1 │
│ │ │②○○段 │ │②○○段│②1500 │ │紙 │紙 │
│ │ │ 000-3乙 │ │ 000 │ │ │ │ │
├──┼────┼──────┼────┼────┼─────┼────┼──┼──┤
│93 │蔡誌雄即│○○段 │○○段 │ │3409 │自行與軍│無 │無 │
│ │蔡火中之│000甲 │000-2乙 │ │ │方簽約 │ │ │
│ │承受訴訟│000-1乙 │ │ │ │ │ │ │
│ │人 │000-2乙 │ │ │ │ │ │ │
│ │ │000 -3乙 │ │ │ │ │ │ │
│ │ │000-4 │ │ │ │ │ │ │
├──┼────┤ │ │ │ │ │ │ │
│94 │蔡誌原即│ │ │ │ │ │ │ │
│ │蔡火中之│ │ │ │ │ │ │ │
│ │承受訴訟│ │ │ │ │ │ │ │
│ │人 │ │ │ │ │ │ │ │
├──┼────┼──────┼────┼────┼─────┼────┼──┼──┤
│95 │楊 櫓 │○○段 │ │ │764 │由清水合│無 │無 │
│ │ │000乙 │ │ │ │作農場代│ │ │
│ │ │000-1甲 │ │ │ │管 │ │ │
│ │ │000-2乙 │ │ │ │ │ │ │
│ │ │000-3乙 │ │ │ │ │ │ │
│ │ │000-5甲 │ │ │ │ │ │ │
├──┼────┤000-6乙 │ │ │ │ │ │ │
│96 │楊培鋒 │ │ │ │ │ │ │ │
├──┼────┤ │ │ │ │ │ │ │
│97 │楊培順 │ │ │ │ │ │ │ │
├──┼────┤ │ │ │ │ │ │ │
│98 │楊朝皓 │ │ │ │ │ │ │ │
├──┼────┤ │ │ │ │ │ │ │
│99 │楊朝勝 │ │ │ │ │ │ │ │
├──┼────┤ │ │ │ │ │ │ │
│100 │楊嵂婷 │ │ │ │ │ │ │ │
├──┼────┤ │ │ │ │ │ │ │
│101 │周楊密 │ │ │ │ │ │ │ │
├──┼────┤ │ │ │ │ │ │ │
│102 │楊 雲 │ │ │ │ │ │ │ │
├──┼────┤ │ │ │ │ │ │ │
│103 │蔡楊双勳│ │ │ │ │ │ │ │
├──┼────┤ │ │ │ │ │ │ │
│104 │楊綉緞 │ │ │ │ │ │ │ │
├──┼────┼──────┼────┼────┼─────┼────┼──┼──┤
│105 │周敬堯 │ │○○段 │ ○○段 │3510 │自行與軍│71年│72年│
│ │ │ │000-0甲 │ 000、 │ │方簽約 │1紙 │1紙 │
│ │ │ │ │ 000-1 │ │ │、72│ │
│ │ │ │ │ 000 │ │ │年1 │ │
│ │ │ │ │ 000-1 │ │ │紙 │ │
│ │ │ │ │ 000 │ │ │ │ │
│ │ │ │ │ 000甲 │ │ │ │ │
├──┼────┼──────┼────┼────┼─────┼────┼──┼──┤
│106 │周秋錦 │ │ │○○段 │3333 │自行與軍│71年│73年│
│ │ │ │ │000乙 │ │方簽約 │、72│1紙 │
├──┼────┤ │ │000-0丙 │ │ │年各│ │
│107 │周貽棟 │ │ │000-0丙1│ │ │1紙 │ │
│ │ │ │ │ 丙2│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周杏西 │ │ │ │ │ │ │ │
├──┼────┤ │ │ │ │ │ │ │
│109 │周許月香│ │ │ │ │ │ │ │
├──┼────┼──────┼────┼────┼─────┼────┼──┼──┤
│110 │蔡萬宏、│ │①○○段│①○○段│①2192 │自行與軍│72年│無 │
│ │蔡萬取 │ │000-9戊 │000-0壬2│ │方簽約 │1紙 │ │
│ │共同承租│ │ │000-3戊 │ │ │ │ │
│ │ │ │ │000-4己 │ │ │ │ │
│ │ │ │ │000-5乙 │ │ │ │ │
│ │ │ │②○○段│②○○段│②4714 │ │ │ │
│ │ │ │000-9 │000-1甲 │ │ │ │ │
│ │ │ │000-0壬1│ │ │ │ │ │
│ │ │ │000-3 │ │ │ │ │ │
│ │ │ │000-4 │ │ │ │ │ │
│ │ │ │000-5 │ │ │ │ │ │
├──┼────┼──────┼────┼────┼─────┼────┼──┼──┤
│111 │李來春 │ │ │①○○段│①1575 │由清水合│無 │73年│
│ │ │ │ │000丁 │ │作農場代│ │2紙 │
│ │ │ │ │000-1戊 │ │管 │ │ │
│ │ │ │ │000-4丁 │ │ │ │ │
│ │ │ │ │②○○段│②984 │ │ │ │
│ │ │ │ │000庚 │ │ │ │ │
│ │ │ │ │③○○段│③816 │ │ │ │
│ │ │ │ │000丁 │ │ │ │ │
│ │ │ │ │000-1丁 │ │ │ │ │
│ │ │ │ │000-2丁 │ │ │ │ │
│ │ │ │ │000庚戊 │ │ │ │ │
├──┼────┼──────┼────┼────┼─────┼────┼──┼──┤
│112 │鄭明宗 │ │ │○○段 │10511 │由清水合│無 │66年│
│ │ │ │ │000丙 │ │作農場代│ │1紙 │
├──┼────┤ │ │000-1丁 │ │管 │ │ │
│113 │鄭明峰 │ │ │000-4丙 │ │ │ │ │
│ │ │ │ │000甲 │ │ │ │ │
│ │ │ │ │000甲 │ │ │ │ │
│ │ │ │ │000-1甲 │ │ │ │ │
│ │ │ │ │000-2甲 │ │ │ │ │
├──┼────┼──────┼────┼────┼─────┼────┼──┼──┤
│114 │卓才 │ │ │○○段 │2560 │自行與軍│ │1紙 │
│ │ │ │ │000乙 │ │方簽約 │ │ │
│ │ │ │ │000-1丙 │ │ │ │ │
│ │ │ │ │000-4乙 │ │ │ │ │
│ │ │ │ │000甲 │ │ │ │ │
├──┼────┼──────┼────┼────┼─────┼────┼──┼──┤
│115 │楊昆南 │ │○○段 │○○段 │880 │自行與軍│71年│無 │
│ │ │ │000-1 │000丙 │ │方簽約 │、72│ │
│ │ │ │ │ │ │ │年各│ │
│ │ │ │ │ │ │ │1紙 │ │
├──┼────┼──────┼────┼────┼─────┼────┼──┼──┤
│116 │蔡萬取、│ │○○段 │○○段 │4685 │自行與軍│72年│無 │
│ │蔡萬宏 │ │000-0戊 │000-0戊 │ │方簽約 │1紙 │ │
│ │共同承租│ │000-0丙 │000-3甲 │ │ │ │ │
│ │ │ │000-9甲 │000-4乙 │ │ │ │ │
│ │ │ │ │000丙 │ │ │ │ │
├──┼────┼──────┼────┼────┼─────┼────┼──┼──┤
│117 │李有福 │ │ │①○○段│①2244 │由清水合│72年│無 │
│ │ │ │ │ 000己 │ │作農場代│1紙 │ │
│ │ │ │ │ │ │管 │ │ │
│ │ │ │ │②○○段│②1307 │ │ │ │
│ │ │ │ │000-6甲 │ │ │ │ │
│ │ │ │ │000-7乙 │ │ │ │ │
├──┼────┼──────┼────┼────┼─────┼────┼──┼──┤
│118 │蔡篤明即│ │ │○○段 │5576 │自行與軍│無 │無 │
│ │蔡裕錦之│ │ │000-0葵1│ │方簽約 │ │ │
│ │承受訴訟│ │ │ 葵2│ │ │ │ │
│ │人 │ │ │000-3己 │ │ │ │ │
│ │ │ │ │000-4庚 │ │ │ │ │
│ │ │ │ │000-5丙 │ │ │ │ │
│ │ │ │ │000-6戊 │ │ │ │ │
│ │ │ │ │000-7甲 │ │ │ │ │
│ │ │ │ │000-8甲 │ │ │ │ │
│ │ │ │ │ │ │ │ │ │
│ │ │ │ │○○段 │ │ │ │ │
│ │ │ │ │000-1乙 │ │ │ │ │
│ │ │ │ │000-2 │ │ │ │ │
│ │ │ │ │000-3甲 │ │ │ │ │
├──┼────┼──────┼────┼────┼─────┼────┼──┼──┤
│119 │洪金鎮 │ │ │○○段 │1115 │自行與軍│71年│55年│
│ │ │ │ │000-6丙 │ │方簽約 │1紙 │1紙 │
│ │ │ │ │000-7丁 │ │ │、72│、73│
│ │ │ │ │000-8丙 │ │ │年2 │年1 │
│ │ │ │ │ │ │ │紙 │紙 │
│ │ │ │ │○○段 │ │ │ │ │
│ │ │ │ │000-3丙 │ │ │ │ │
├──┼────┼──────┼────┼────┼─────┼────┼──┼──┤
│120 │李金錐 │①○○段 │ │①○○段│①2000 │由清水合│無 │45、│
│ │ │ 000-3 │ │000甲 │ │作農場代│ │50、│
│ │ │ 000-4 │ │000-1乙 │ │管 │ │52、│
│ │ │ │ │000-2乙 │ │ │ │56年│
│ │ │ │ │000-4 │ │ │ │各1 │
│ │ │ │ │②○○段│②1053 │ │ │紙、│
├──┼────┤ │ │000乙 │ │ │ │57年│
│121 │李金城 │ │ │ │ │ │ │1紙 │
├──┼────┼──────┼────┼────┼─────┼────┼──┼──┤
│122 │楊周素蓮│①○○段 │ │①○○段│①2000 │由清水合│71年│59年│
│ │即楊肇錫│ 000丙 │ │000乙 │ │作農場代│1紙 │1紙 │
│ │之承受訴│ 000-1丙 │ │000-1乙 │ │管 │ │ │
│ │訟人 │ 000-2丙 │ │000-2 │ │ │ │ │
│ │ │ │ │000 │ │ │ │ │
│ │ │ │ │000-1 │ │ │ │ │
│ │ │ │ │000-2 │ │ │ │ │
│ │ │②○○段 │ │②○○段│②2000 │ │ │ │
│ │ │ 000 │ │000 │ │ │ │ │
│ │ │ 000-1甲 │ │000-1 │ │ │ │ │
│ │ │ 000-2 │ │000-2乙 │ │ │ │ │
├──┼────┼──────┼────┼────┼─────┼────┼──┼──┤
│123 │楊銘源 │○○段 │ │○○段 │ 2000 │由清水合│71年│59、│
│ │ │000丙 │ │000乙 │ │作農場代│1紙 │60年│
│ │ │000-1丙 │ │000-1乙 │ │管 │、91│各1 │
│ │ │000-2丙 │ │000-2乙 │ │ │年1 │紙 │
│ │ │ │ │000 │ │ │紙 │ │
│ │ │ │ │000-1 │ │ │ │ │
│ │ │ │ │000-2 │ │ │ │ │
├──┼────┼──────┼────┼────┼─────┼────┼──┼──┤
│124 │蔡進貴 │ │ │①○○段│①4635 │自行與軍│70、│無 │
│ │ │ │ │ 000 │ │方簽約 │71、│ │
│ │ │ │ │ 000-1 │ │ │72年│ │
│ │ │ │ │ 000-2 │ │ │各1 │ │
│ │ │ │ │ 000 │ │ │紙 │ │
│ │ │ │ │ 000-2 │ │ │ │ │
│ │ │ │②○○段│②○○段│②2495 │ │ │ │
│ │ │ │ 000-9丁│000-0辛 │ │ │ │ │
│ │ │ │ │000-3丁 │ │ │ │ │
│ │ │ │ │000-4戊 │ │ │ │ │
├──┼────┼──────┼────┼────┼─────┼────┼──┼──┤
│125 │林鈞輔 │ │ │①○○段│①3510 │自行與軍│無 │54-7│
│ │ │ │ │000-5 │ │方簽約 │ │3年 │
├──┼────┤ │ │000-6 │ │ │ │ │
│126 │林清普 │ │ │000-7 │ │ │ │ │
│ │ │ │ │000-1甲 │ │ │ │ │
│ │ │ │ │000-2甲 │ │ │ │ │
├──┼────┤ │ │000-3 │ │ │ │ │
│127 │林澤龍 │ │②○○段│②○○段│②10742 │ │ │ │
│ │ │ │000-0丙1│000甲 │ │ │ │ │
│ │ │ │ 丙2│000-0甲 │ │ │ │ │
├──┼────┤ │000-0 │000-0甲 │ │ │ │ │
│128 │林澤銘 │ │ │000-0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 │ │
│129 │林澤良 │ │ │ │ │ │ │ │
├──┼────┼──────┼────┼────┼─────┼────┼──┼──┤
│130 │林金龍 │ │ │○○段 │1371 │自行與軍│70、│68、│
│ │ │ │ │000-0乙 │ │方簽約 │72年│69、│
│ │ │ │ │000-0乙 │ │ │各1 │70各│
│ │ │ │ │ │ │ │紙 │1紙 │
├──┼────┤ │ │ │ │ │ │ │
│131 │林峰在 │ │ │ │ │ │ │ │
├──┼────┼──────┼────┼────┼─────┼────┼──┼──┤
│132 │吳煙清 │ │○○段 │○○段 │848 │自行與軍│72年│無 │
│ │ │ │000-0乙 │000乙 │ │方簽約 │2紙 │ │
│ │ │ │000-0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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