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CTA,112,交,1010,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10號
原 告 鄧功新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函通知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撤銷原處分,予以免罰,有被告113年7月18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350082763號函可憑,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