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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29號
原 告 陳永謙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1月7日中市裁字第68-GFJ445851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
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所有號牌Y3-203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8月28日7時41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七街與大容東街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民眾於112年8月30日檢舉,對原告掣開第GFJ44585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12年11月7日以中市裁字第68-GFJ445851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2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2年11月5日,申訴日:112年10月9日),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略以:原告駕駛於主幹道時,檢舉人當下還在人行道上行走,尚未走到斑馬線待行區,因此無法得知用路人是否將穿越馬路;
由原告的行車位置及視野,無法即時看到人行道上的用路人將穿越馬路,並且右前方視野為電線桿及變電箱所遮蔽;
系爭車輛壓上斑馬線,距離行人遠遠超過3組枕本,不能僅由檢舉人之角度看違規事件;
原告在舉發所附之第一張停止線的位置,無從在視野範圍內看到檢舉人將要穿越馬路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駕駛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是否有行人通過,或有無看到有行人位於行人穿越道上,均應減速接近,以保障行人之優先路權與人身安全,況原告自陳在行經路口前,至少有看到「檢舉人當下還在人行道上行走」,則原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便更應注意該名檢舉人是否要通過行人穿越道,惟原告卻未減速而直接接近人行穿越道,甚至依檢舉畫面顯示,原告車輛前緣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檢舉人已站在人行穿越道上枕木紋之第一條白實線上,原告仍未暫停行駛禮讓行人通過,顯已違反上開規定,自不得推諉卸責於視線範圍不佳或受電線桿、變電箱遮蔽視線。
㈡原告又稱當車輛壓上斑馬線時,距離該行人遠遠超過三個枕木駕駛人通過以後才出現檢舉人的影子,檢舉人當時剛站在第一個枕木紋,明顯看出駕駛人並無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疑慮云云,惟依採證影像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在即將駛入行人穿越道範圍時,路人至少已位於第一個枕木紋上,即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已足以表露出要穿越人行道之意思,而非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後行人才站上第一個枕木紋,且當系爭車輛車頭前緣進入行人穿越道時,位於第三個及第四個枕木紋之間,可知原告至多與路人相距約2個枕木紋白實線段寬與2個間隔寬,至多僅約距離160至240公分[40*2+(40*2)=160;
40*2+(80*2)=240]顯然不足三公尺遠。
準此,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已有行人準備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準備穿越道路,即應於行人穿越道前暫停,惟原告竟未禮讓,在與行人相距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距離的情況下搶先通過,顯然不能保障行人人身安全及通行權益。
另原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本應負有注意四周是否有行人通行之義務,係被告認為,當時情形原告應能注意及發覺行人,卻未注意,難謂有善盡其駕駛人之注意義務,縱無故意,仍有過失,應受處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按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課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暫停時與行人之距離為何,並無具體規定,交通部於110年3月30日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釋作出行政規則,略謂「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核符該條項之立法本旨,本院自得予以援用。
㈡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06頁、第109至114頁),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行人穿越道上有行走之行人,且距離當時正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之行人,相距不到2組枕木紋實線之距離,而依據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及舉發機關113年4月2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30055370號函暨照片(本院卷第81頁至86頁)可知,本件行人穿越道每1組行人穿越道枕木紋寬度40公分、間隔80公分,本件行人所站位置與系爭車輛相距僅有2.4公尺(計算式:〔2*80〕+〔2*40〕=240),符合上開交通部函釋所定之取締標準「汽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㈢原告雖主張由原告的行車位置及視野,無法即時看到人行道上的用路人將穿越馬路,並且右前方視野為電線桿及變電箱所遮蔽云云,然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課以用路人遵守義務之核心,係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考其立法理由係為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觀念,並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而設,規範目的則係要求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使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時,不必顧慮會有汽車通行,對行人之人身造成危險,而非僅在於保障行人的通行權利。
是以,倘駕駛人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即應減速接近,並遇行人通過時,應先暫停而非搶先行駛,觀之卷附勘驗畫面擷圖,可以看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之前後過程,當時原告視線前方,未見有何遮蔽或足以遮擋視線之情事存在,是以,原告之主張自不足採。
㈣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並說明: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
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查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業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30日施行。
本件並非當場舉發,依修正後第63條第1項規定已無庸記違規點數而對原告有利,是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原處分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因法律變更應予撤銷。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關於請求撤銷原處分中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有理由,其餘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被告敗訴部分係因法律變更所致,非可責於被告,本院認原告仍應負擔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全部,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
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2公尺至8公尺為度,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附件: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1個檔案,為「Y3-2037.mp4」。
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播放時間):
檔 名1:「Y3-2037.mp4」(2023/08/28 共10秒)⒈3-4秒採證影片顯示檢舉人準備穿越臺中市西屯區大
墩十七街與大容東街交岔路口枕木紋行人穿越道【
圖1-2】。
⒉4-5秒檢舉人行走到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自南端算起第
1個枕木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駛在大墩十七街西向東車道自畫面左
側出現【圖3-6】。
⒊5-6秒系爭車輛開始跨越行人穿越道,與檢舉人相距
不到2個枕木紋,期間並未減速或停止【圖7-12】
,系爭車輛繼續沿大墩十七街西向東車道行駛,檢
舉人跨越交岔路口,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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